法院提醒:保險合同為誠信合同不應隱瞞重要情況
邵某于三年前向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保了“金玉滿堂”兩全保險。兩年前,邵某因心臟病、糖尿病等住院治療,住院期間,花出醫療費89880.65元。按合同約定,邵某覺得應當享受住院費及住院補助等保險責任的賠款計36400元。邵某按規定向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提交了相關的憑證。而邵某未得到理賠,卻于2005年10月20日收到保險公司的解除合同及拒賠通知書,理由是邵某在投保之前有大量吸煙和飲酒史。
邵某認為,保險公司的拒賠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要求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36400元。
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稱,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如沒有未如實告知的情況,邵某也只是可獲賠4800元,不是訴訟請求的36400元。此外,邵某對被保險人的吸煙及飲酒欄中都填否,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相關規定,解除主險及附加險的合同及拒賠,因其故意未如實告知,故解除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當時簽訂的投保單及合同條款,邵某在投保單中明確了不吸煙、不飲酒、無糖尿病病史等。經法院審判,根據邵某住院的病史記載的內容,反映出其有吸煙飲酒30余年,吸煙每天2-3包,飲酒每日1斤以上,而邵某也不能提供該病史不真實的反證,且在合同詢問事項中對“是否吸煙飲酒”選擇了否定答案。
據此,法院認為,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核保規則,邵某是否吸煙及飲酒的多少確實會影響被告決定是否承保及提高保險費率,且邵某該未如實告知事項對要求理賠的保險事故的發生存在嚴重影響,故保險公司據此作出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費、不予理賠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和雙方合同約定。邵某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支付保險金、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