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
湘政辦函[2006]24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制訂的《2006年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六年三月九日
2006年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要點
(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2006年,我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以貫徹落實《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和實施《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主線,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信用信息系統建設
1、規范和完善信用信息的歸集。進一步做好第一批21個單位的信用信息歸集工作。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省政府經濟研究信息中心要加強“三庫一網”的建設,強化管理,保證必要的經費和人員,進一步完善交換平臺和接口軟件功能。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和省公民信息管理局要及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和居民身份證的在線實時核查比對。各信用信息歸集單位要認真做好歷史數據清理和在線報送接口軟件開發等工作,明確專人負責數據的整理、歸集、上報和及時更新,將信用信息的報送和數據交換納入本單位的日常工作,逐步實現規范化、正常化。上述工作在6月底以前完成,下半年啟動第二批單位的信用信息歸集。
2、制定《湖南省信用信息指標體系》。根據信用交易、市場監管、生產征信產品的需要和數據庫建立及信息交換的技術要求,對《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統》的數據目錄進行總體設計,形成《湖南省信用信息指標體系》。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政府經濟研究信息中心、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參加,湖南大學信用研究中心承辦,8月底以前完成。
3、制定信用信息分級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辦法》的規定,擬訂《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統》3個數據庫的信用信息分級管理的有關規定,明確向社會公開、部門共享、授權查詢的信用信息的具體數據目錄。此項工作由省工商局牽頭,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政府經濟研究信息中心、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參加,3月底以前完成。
4、研究制定信用信息征集技術標準。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研究制定符合湖南實際并能與全國對接的湖南省信用信息征集技術標準,促進部門、地區之間數據的資源交換與共享。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政府經濟研究信息中心、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參加,湖南大學信用研究中心承辦。
5、制定市州信用信息歸集及數據交換、使用的指導意見。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政府經濟研究信息中心、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等有關單位參加,5月底前完成。
6、建立信用信息歸集責任制。為確保《湖南省信用信息系統》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準確性,根據“需要、現實、可能、逐步”的原則,建立向3個數據庫歸集信用信息的責任制,明確考核與獎懲辦法。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省地方金融證券辦、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參加,4月底完成。
7、加強公共征信機構和信用信息交換平臺建設。進一步健全機構,配齊、配強工作人員特別是專業技術人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3個公共征信機構的管理,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創造工作條件,有關經費應列于各部門的預算。
二、發展和規范商業征信機構
1、發展商業征信機構。鼓勵國內外知名的商業征信機構來湘設立分支機構或合作、合資創辦商業征信機構。此項工作由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牽頭,會同省地方金融證券辦、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等部門組織實施。
2、建立和完善信用擔保體系。在總結去年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全面開展對轄區內信用擔保機構的資信評級,進一步加強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此項工作由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經委、省財政廳、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負責組織實施。
3、加強對現有商業征信機構的監督管理。省、市州有關部門要按照《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督促本行政區域內的現有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做好備案、報告等工作和接受社會監督,受理社會各界的投訴和舉報。
4、加強行業自律。擬訂行業自律規范,籌建征信行業協會。此項工作由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負責。
三、積極培育信用市場需求
1、督促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公共服務機構和行業組織推廣使用信用記錄和征信產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湖南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的要求和《辦法》的規定,制定推廣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產品的政策措施,對在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許可、資質等級評定、定期檢驗、表彰評優以及政府采購、撥付財政性補貼資金等工作中使用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在與個人身份有關的公務活動或業務活動中核實當事人身份信息作出規定。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督辦。
2、督促金融機構積極使用征信產品。各金融機構要出臺文件,對其在與企業或個人發生信用交易業務時,按照授權及規范流程核實當事人身份信息和查詢當事人的信用記錄、信用報告或要求當事人提供信用記錄、信用報告作出規定。此項工作由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督辦。
3、推動企業資信評級。認真總結瀏陽試點經驗,從2006年一季度開始,逐步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企業資信評級。此項工作由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牽頭,會同中國銀監會湖南監管局和各銀行機構組織實施。
4、組織實施《湖南省銀行卡產業發展五年規劃》。由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牽頭,中國銀聯長沙分公司會同省地方金融證券辦組織實施。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 1、督促各級行政機關制定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政策措施。各級行政機關要按照《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制定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對守信者進行激勵和失信者進行懲戒的具體措施。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督辦。
2、強化對社會經濟生活中熱點,重點問題的信用監管。加強“湖南信用網”建設,充分運用其信息傳播的獨特優勢,今年重點抓食品藥品安全、商業賄賂、拖欠工程款與農民工工資、安全生產違章(包括交通違章)、大股東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上市公司違規擔保、關聯交易、部分高管人員失信等突出問題的披露。此項工作由省工商局牽頭,會同省建設廳、省衛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食品藥品監管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湖南證監局、湖南保監局、省公民信息管理局、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組織實施。
五、加強市場主體的信用建設
加強企業信用管理。制定加強
企業信用建設的若干意見,文件起草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有關部門要以改善企業信用狀況、強化企業信用自律意識和防范企業信用風險為目標,幫助企業建立信用檔案制度、制定信用自律規范、運用征信產品為經營活動提供決策參考,加強信用管理崗位培訓,促進企業信用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信用建設由國資委負責,其他企業由省工商局、省經委負責。
六、加大信用宣傳教育力度 1、開展信用宣傳活動。定期向媒體通報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展。舉辦宣傳《辦法》的主題活動。
2、舉辦信用知識培訓班。對各市州和省直部門主管負責人和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信用知識的培訓。
3、開展信用教育和理論研究。由省直有關部門、部分中央在湘單位和湖南大學聯合創辦跨學科的研究機構——湖南大學信用研究中心(掛靠湖南大學金融學院),組織國內外力量對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的有關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培養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專業人才。
以上3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七、加強指導和協調
1、全面部署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3月份召開全省性會議,進一步對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進行動員和部署。此項工作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
2、加強對各市州、省直各部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檢查督促。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掌握各地各部門的工作進度,認真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政策性問題,推介先進經驗,推動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健康發展。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