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細則規定,各高校應規范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程序,對于各類學術不端行為調查應公開公正,調查結果向當事人公布,并報市教委學風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查實的學術不端行為應嚴肅處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調查結論,結合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對學術不端行為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撤職、調離崗位直至開除等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查實的學生學術不端行為,按有關學位、學籍規定處理。
此外,高校科研工作者應堅持實事求是的精神,反對弄虛作假,堅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學術不端行為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偽造注釋;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學術不端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