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信用等級評定的原則
1、客觀公正。首先要以現行法律精神為準繩,以事件的真實數據為依據,不能摻雜與信用無關的內容,如:學歷高低、行業地位等不能納入評定之列。其次,評定的規則要公開,不能成為黑匣子,要充分公示,廣泛征求社會意見,一旦規則形成,嚴格執行。最后,把有關數據及時錄入系統,由信息化軟件自動評定并關聯,不能摻雜人為因素。
2、簡捷適時。簡捷才能讓廣大被管理者了解,才容易形成互動。要像交規中“闖紅燈扣6分”那樣,什么事不能干,干了后會扣多少分,簡單明了,讓被管理者爛熟于心,管理效果才能突顯出來。
3、系統通用。對經濟主體進行全面系統的評價,我國涉及管理的政府部門有近50個(還不包括各種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多達13萬部以上(工商就有500多部),只有通過各部門在職能范圍內各自進行信用評定,再由系統進行等級合成,才會更公正、更有權威和生命力。這對各部門評價的通用性和合成的科學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可持續性。我國處在社會不斷變革、逐步完善的過程中,信用等級評定的模型既能積累過去,又能適應發展,不斷跟上我國社會經濟發展的步伐。
總而言之,建立信用等級模型不能以偏概全,要綜合以上四個方面的原則進行權衡。這不僅是建立一個信用等級評定模型的要求,也是衡量模型優劣的標準。
二、建立符合國情的信用評定模型
1、等級設定:A、B、C、D、黑名單。經過多年的信用分類管理實踐,我們認為,建立A、B、C、D四級分類和黑名單既通俗、簡捷,又能滿足管理需求。
2、分值設定:600分為基礎分。為使評定更精細化,我們賦予每個等級相應的分值,參考國外多年的實踐經驗,600分的基礎分既能滿足長期的加、減分,又不至于太復雜。等級和分值的對應如下:A、650分及以上,B、550-650分(含550分),C、500-550分(含500分),D、500分以下
3、作用項設定:加分、減分、一票否決(黑名單)、中性記錄、逐年修復、逐年累加。以上六個作用項應動態設置,即系統可根據社會發展實際情況隨時對作用項進行修改,修改前管理部門須盡告知義務。
4、各信用等級合成:按最低等級(短板合成法)。各政府管理部門﹑社會團體、行業協會等,只要職能涉及到社會管理和市場經濟管理的,都有責任對被管理的經濟主體進行信用信息采集并評出其信用等級,再自動關聯到“信用寧波”系統自動合成綜合信用等級,這種合成方法是依照“木桶管理理論”,取各個信用等級中的最低等級為綜合信用等級,也稱為短板合成法。
三、具體實施過程的注意事項
1、各經濟主體信用必須與個人信用關聯。經濟主體信用與個人信用關聯,才能管理到位,否則會出現管理缺位。各經濟主體必須與其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用相互關聯。當某經濟主體加、減信用分時,其負責人的個人信用同時加減分,主體負責人的個人信用減分時,主體信用也同時減分。若新任主體負責人的個人信用有減分時,主體信用馬上就減去相同的信用分,然后所有的減分都按規定逐年修復。
2、管理精確化與兜底相結合。信用管理必須依據現行法律精神制定出信用管理辦法,才能實現管理精確化,例如市消保委在六部法規中找到依據,制定了《寧波市商業預付卡消費爭議處理暫行辦法》,并先后與相關行業協會等制定、修訂了十一個能具備精確化信用管理的辦法,由于涉及消費維權的法律法規多達396部,只能根據投訴的熱點、難點逐步完善。但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現象不能視而不見,于是規定了“故意侵害消費者權益信用扣15分”的兜底條款,根據系統設置的條件,由系統自動判斷、執行。此精確化與兜底結合的管理方法,隨著《辦法》的不斷增加會越來越精確。
3、加強對信用評級體系建設的調控。由于我國信用管理在嘗試階段,經驗積累還不夠,被管理者也需要逐步適應,在科學構建、逐步推進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出現問題的把控,使整個信用等級體系更實用、更科學。例如,信用等級D以下經濟主體的比例不宜超過5%,因比例過高會導致法不責眾。又如大型超市、通信運行商提出,他們的運營數量多,出現問題也多,扣分自然多,市消保委根據他們自己解決消費者投訴的能力比較強,在網上創建了消費和解平臺,只要內容詳實,系統自動給每件投訴處理加信用分5分,目前加入和解平臺與消費者自行和解的商家越來越多,已有近600家,這樣不僅能及時解決問題,還充分挖掘了社會自行管理的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