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社會法人的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信息;違反勞動用工及社會保險規定信息;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信息;行政事業性收費、公用事業收費、政府性基金欠繳信息;受到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信息;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刑罰、行業禁入處理的信息;對破產企業負有直接責任的企業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省級以上政府或部門授予的榮譽等。
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包括,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形成的與個人信用相關的不良信息和優良信息,如欠稅、刑事犯罪、行政處罰、民事判決執行等情況,省級以上政府或部門授予個人的榮譽。
《辦法》中規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禁止征集以下內容的信息:個人的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個人的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
《辦法》規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通過公開、共享和查詢三種方式披露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通過各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網站向社會依法公開社會法人和個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有關機關和組織依法通過本系統的政務網站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公共信用信息公開不得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其他應予保密的內容。
省直有關部門和省法院、省檢察院是省級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平臺的聯建部門,按照信用信息管理相關法規,在工作職能范圍內通過數據交換共享信用信息。
社會法人或個人查詢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出具社會法人書面證明或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需要查詢其他社會法人或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同時出具被查詢社會法人或個人的書面授權,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查詢。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需要查詢社會法人或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必須出具本機關的正式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