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了肯定與表彰為促進社會誠信度做出較大貢獻的企業和個人,促進社會誠信度,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以下簡稱組織)制定本標準。 |
第二章 評定標準及名額 |
第八條 榮譽稱號的評定標準為: |
第三章 評定程序 |
第十條 評定的程序一般為: |
第四章 違約責任 |
第十二條 推薦人、自薦人、被評定對象故意提供偽造的證據資料的,根據情節,給予口頭警告、公開警告、公開投訴、永久曝光、聯合曝光的處罰,如已被評定對象獲得榮譽稱號,公告取消榮譽稱號。 |
第五章 附則 |
第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十五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六條 本標準由中國標準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