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刑判處刑罰。
三、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 、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
2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
3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附: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一項中,若大部分貨物并未售出,罪名是否成立?
答:即使都沒有售出,也仍然可以構成非法經營罪,是否售出不是該罪定罪的條件。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