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了解到,《辦法》所稱的“社會法人”指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經濟社會活動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根據《辦法》,社會法人在工商登記、項目建設、稅費繳納、合同履約、產品與服務質量、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交通運輸安全、勞動保障、資質資格評定和審核、統計調查、價格行為、生效法律文書履行、信貸融資、投保索賠等領域的信用信息,都將成為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依據。
《辦法》對不良信用信息根據程度分為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較重失信行為信息和一般失信行為信息等三種等級。
其中,嚴重失信行為信息包括謊報、瞞報安全事故或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重大以上工程質量責任事故;企業環境保護信用評價為紅牌;拖欠或者欠繳勞動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3個月以上;被稅務機關認定偷稅、抗稅、騙稅,或因拖欠稅款被稅務機關公告;被地級市以上行政機關列入失信黑名單;惡意拖欠貸款本息12個月以上;存在惡意騙保等保險欺詐行為;惡意拖欠公用事業繳費12個月以上等。
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被認定拖欠或者欠繳勞動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2至3個月;被法院或仲裁機構認定,無正當理由未依法向勞務提供者支付勞務報酬等12種行為將被認為是較重失信行為。
而拖欠或欠繳勞動者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1個月以內;發生一般工程質量責任事故;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供熱等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服務承諾等10種行為是一般失信行為。
對于社會法人的嚴重失信行為,采取的懲戒包括:進出口貨物逐票開箱查驗,列入海關稽查重點;限制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政府采購、醫藥采購招投標、有限資源開發利用;在日常監管中,作為監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其實施銀行結算賬戶限制,不再辦理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和臨時存款賬戶的開立手續;申請銀行貸款時,拒絕貸款;在“信用廣東網”公開三年,典型案件在媒體上曝光等。
對于良好信用信息,《辦法》也規定了相應的激勵措施:優先安排或加大財政扶持力度;申請報關的,優先予以辦理;在日常監管中減少或免除各類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