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房地產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我委組織制定了《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施行。
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
2013年4月2日
深圳市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地產行業信用體系建設,規范房地產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房地產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的采集、建檔、公示、查詢、管理和信息系統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市場主體(以下簡稱市場主體),是指在本市范圍內從事房地產業務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經紀企業和房地產(土地)估價企業。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營銷人員、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助理、房地產(土地)估價師、房地產(土地)估價師助理,及其他在市場主體中從事相關業務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誠信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從業誠信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誠信檔案,是指本辦法規定的主管部門和行業組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方式,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進行整理形成的記錄資料。
第四條 市房地產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組織和指導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行業組織(以下簡稱行業組織)依照本辦法,負責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的采集、建檔、公示及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市房地產信息技術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信息技術單位)接受市主管部門的委托,依照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負責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的信息系統建設及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本市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管理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誠信信息的分類和采集
第六條 誠信信息包括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良好行為信息和不良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房地產市場行為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受到各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或者相關專業部門、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或者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參與促進行業發展活動的信息。
不良行為信息,是指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在房地產市場行為過程中,產生的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行為、違法違規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被投訴舉報記錄、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等行為信息。
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由行業組織制訂指標體系進行規定。
第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通過下列方式采集誠信信息:
(一)要求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定期反饋;
(二)主管部門反饋在房地產市場管理中掌握的情況;
(三)市場監管、稅務、銀行監管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通報;
(四)行業組織在行業自律中認定或者查處;
(五)社會公眾、媒體通過正當程序反映,并經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條 主管部門應當將在房地產市場管理中掌握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及時反饋給行業組織,并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行業組織不得要求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提供和公示下列信息:
(一)與誠信狀況無關的信息;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保密或者禁止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行業組織應當制定相關核實和證明規則,確保所采集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行業組織應當在采集并初步認定誠信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通過深圳市房地產信息系統平臺通知被認定的市場主體、從業人員。
市場主體或者從業人員對本人誠信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行業組織提出書面異議。
行業組織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30日內予以核實,30日內核實確有困難的,經行業組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核實結果應當書面告知異議人。經核實發現誠信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難以查證屬實的,不得作出誠信信息認定并歸入誠信檔案。
未在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視為誠信信息屬實。
第十二條 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發生變更的,行業組織應當依申請或者主動及時對誠信信息進行追加、修改和更新,對誠信信息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誠信檔案的歸入、評級和公示
第十三條 行業組織應當依照本辦法,及時將經認定的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按照主體類別和誠信信息類別歸入誠信檔案。
誠信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
(二)誠信信息類別;
(三)誠信信息具體情形;
(四)誠信信息有效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行業組織應當將誠信檔案制成電子文檔,錄入行業組織誠信檔案信息系統。
信息技術單位應當將行業組織誠信檔案信息系統接入深圳市房地產信息系統,與其他房地產管理功能對接。
第十五條 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應當在行業組織誠信檔案信息系統網站、深圳市房地產信息系統網站上進行公示。
誠信檔案的公示內容為對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誠信信息的客觀、簡要描述。
每年度的誠信檔案公示期為3年,3年期滿后轉入誠信檔案管理系統的后臺保存。
第十六條 行業組織應當結合本行業實際制定誠信檔案的評分規則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評分規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指標;
(二)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指標的對應誠信得分或者失分分值;
(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年度誠信得分的計算規則;
(四)誠信級別及其分數區間;
(五)評級規則的修改條件、規則和期限;
(六)為保證評分規則科學、合理的其他規定。
第十七條 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其誠信檔案評分規則,對上一年度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誠信得分進行測評并進行分級。
行業組織應當在房地產行業誠信檔案信息系統公布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誠信級別,但具體誠信得分不予公布。
第十八條 社會公眾可以向行業組織申請查詢市場主體或者從業人員的誠信檔案資料,行業組織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檔案查閱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眾宣傳誠信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并與其他部門充分協調,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十條 市場主體或者從業人員對誠信信息的建檔、公示過程和結果有異議的,可以依據行業組織章程、行規行約等與行業組織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循法律途徑解決。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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