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及個人:
為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有效推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向全社會征求意見,懇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朋友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5月1日,各界人士可用信函、傳真或網絡郵件方式返回意見,并請注明聯系單位、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信函請寄至: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處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10號工商物價大廈1419室
郵政編碼:518040
傳真請發至:0755-8307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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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7日
附件
深圳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管理,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生成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有關的記錄,以及按約定方式向企業、行業協會、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組織征集的反映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狀況的記錄。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在我市范圍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及餐飲服務的企業、食堂及個體工商戶等。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的綜合管理工作,深圳市企業信用信息中心具體辦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和披露的工作。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征集下列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一)本市行政機關(含駐深單位)、司法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生成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二)本市行業組織、公用事業單位及中介組織在開展服務活動中生成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三)市政府授權征集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前款所述單位應當按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目錄通過數據庫對接或前置機等方式及時提供信息,實時更新信息數據,并確保信息的合法性和準確性。具體信息目錄另行制定。信息提供情況將列入年度績效考核計劃,由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七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征信活動中應當保持提供信息單位所提供信息內容的原始完整性。提供信息單位對其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負責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數據庫系統和資料進行維護和管理,根據征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及時更新數據庫。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傳輸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時,發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告知提供信息單位予以糾正。
第九條 被征信食品生產經營者認為本單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更正申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更正的申請后,應當進行核對,經核對與提供信息單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應當即時更正;與提供信息單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應當告知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提供信息單位申請更正。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告知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提供信息單位提交信息更正書面申請,提供信息單位應當自接到食品生產經營者信息更正申請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答復。
第十條 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向提供信息單位申請更正的信用信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提供信息單位的書面答復處理;提供信息單位逾期不答復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仍認為信息有錯誤的,可以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書面異議報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將異議報告列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分類和披露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分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良好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二條 下列信息記入基本信息:
(一)注冊登記信息;
(二)組織機構代碼;
(三)行政許可信息;
(四)其他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下列信息記入不良信息:
(一) 抽檢不合格信息;
(二) 案件及處罰信息;
(三) 吊銷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信息;
(四) 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四條 下列信息記入良好信息:
(一)認證信息;
(二)獲獎信息;
(三)其他良好信息。
第十五條 下列信息記入其他信息:
(一)食品安全管理員信息;
(二)量化分級管理信息;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按照本辦法征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分類,并通過深圳信用網向社會公開披露,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長期限依照下述規定執行:
(一)不良信息為3年;
(二)依據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信息為5年;
(三)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的期限執行。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自該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計算。
披露期限屆滿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終止披露,轉為長期保存信息。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在核準登記、資質認定、年檢年審、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示范推薦等管理活動中,可以通過深圳信用網查詢并使用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
第二節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場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記錄,將部分有嚴重不良信息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有下列不良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
(一)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移送司法機關,且被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偽造食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三)偽造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四)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篡改生產日期、保質期的;
(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證的;
(七)在申請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許可的;
(九)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納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通過深圳信用網“曝光臺”欄目對外公布,也可通過新聞媒體、政務網站等其他方式對外公布,并記入全市企業信用檔案。
公布事項包括違法生產經營者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有關責任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員姓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單”時,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一并公布禁止其有關責任人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
(一)因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三條 在深圳信用網“曝光臺”欄目中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單”的期限依照下述規定執行:
(一)第二十條第一、二、三、四項為1年;
(二)第二十條第五項,事故無人員死亡,一次傷害的人數在15人以下的為3個月,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為6個月,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為1年;一次傷害的人數在50人以上和(或)有人員死亡的為2年;
(三)第二十條第六、七、八項為禁止從事相關活動的期限屆滿止。
“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公布期限,除前款另有規定之外,自該信息首次公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對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市場監管部門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重點監管;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量化分級管理動態等級降級;
(三)建議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不選擇其承辦重大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第二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場監管局進行收集,并成立“食品安全黑名單”審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審理委員會”),審理委員會由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局領導及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組成。對擬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有關責任人,由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審定。
第二十六條 “食品安全黑名單”公布期限屆滿后,市市場監管局終止在深圳信用網“曝光臺”欄目中對外公布,轉為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按電子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移交檔案部門管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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