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各國的征信系統建設和運行模式
1979年改革開放之后,不同所有制和私有經濟體之間的交易規模逐年增長,外商投資也隨之進入中國。30年來,中國經濟取得了持續、穩定和高速增長。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企業間的賒銷賒購規模和商業銀行的信貸投放規模都在增大,中國市場上的信用交易逐漸形成了規模。隨著市場上信用投放形成規模之后,信用風險問題顯現,而且問題越來越嚴重。到了20世紀90年代初期,企業“三角債”問題變得十分嚴重,法院經濟糾紛案件大幅飆升,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問題嚴重。與此同時,負責市場監管的政府部門缺乏有效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工具,多依靠行政手段治理市場經濟出現的問題。在客觀上,中國市場出現了對征信產品和服務的需求。
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發達國家的各類征信機構及其代理人開始進入中國市場。它們進入中國市場的初衷是向自己的跨國公司客戶和其他投資中國的外商提供征信服務,讓與中國企業做生意的外商了解中方合資合作伙伴或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降低外商在中國市場上的投資風險和信用交易風險。例如,在80年代中期,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和市場調查機構便開始涉足中國市場。80年代后期,跨國企業征信機構開始到中國市場采集成套的信用信息。在1995年底,大多數世界上著名的企業征信、個人征信、信用評級、國際保理、國際商賬追收、信用保險機構或行業組織均在中國市場上亮相,其中有的機構在研究中國市場,也有的機構開始在中國作業。
鑒于信用與風險孿生的性質,在進入信用經濟時代之時,任何一個國家都要經過“由蛹化蝶”前的陣痛。信用風險的表現形式很多,中國企業需要應對的方法,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包括如何在市場上投放信用、投放什么種類的信用、何時投放多大量的信用、如何控制信用風險、如何建立企業信用制度等。發展信用經濟需要征信系統保駕護航,這一點已經被所有市場經濟國家所證實。鑒于這種現實,20世紀80年代后期,中國政府開始重視信用風險問題的解決,時任常務副總理的朱镕基同志就曾在訪美時拜訪過美國企業征信的龍頭企業—鄧白氏公司。1987年,中國的外經貿部計算中心開始向外資企業征信機構提供成套的信用信息,由此培養出了中國的第一代征信技術經理人員。1988年,中國第一家獨立的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成立。自1984起,中國的征信行業開始萌芽。經過十年的發展,到1993年時,中國市場上“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個弱小的“征信行業”。新中國的各類征信出現年代如表1所示[1]。
表1 新中國的各類征信機構出現年代及代表性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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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征信 |
個人征信 |
信用評級 |
信用保險 |
商賬追收 |
市場調查 |
出現年代 |
1987 |
2000 |
1988 |
2001 |
約1985 |
1984 |
代表機構 |
北京中貿遠大商務咨詢有限公司 新華信國際信息咨詢(北京)有限公司 |
上海資信有限公司 鵬元征信有限公司 |
上海遠東資信評估有限公司 |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
早期的討債公司壽命很短 |
北京環亞市場研究社 |
在20世紀的最后一年,中國的經濟理論界和國務院智囊機構[2]開始關注中國市場上的信用風險控制和轉移問題。中國經濟高速發展,將要跨入信用經濟的門檻,應該未雨綢繆,讓中國企業引進信用管理功能,有控制信用風險的能力,在市場上建立起一個能夠提供門類齊全征信產品和服務的征信系統。另外,征信系統也應該能夠為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提供一個有效的工具,“根治”市場上的經濟失信。1999年10月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立項了 “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的課題,這是中國第一個研究征信系統建設問題的課題,課題組是循著上述邏輯思考中國的征信系統建設問題的。
除了考慮征信系統的功能即應該發揮的作用外,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組當時還面臨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設計出一個方案,該方案能夠“多快好省”地建設中國的征信系統,特別是要有一個非常快的建設速度,要能盡快達到發達國家的征信服務水平。換言之,征信系統的建設速度是個大問題,上限是盡快趕超,下限是不能使征信系統的建設工作走太大的彎路。在發達國家,征信系統的出現最早的比中國早了150余年,它們都有上百年的征信系統運行經驗(表2),中國怎么做才能趕超?
表2 征信機構在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出現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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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美國 |
法國 |
德國 |
荷蘭 |
日本 |
起始年代 |
1830 |
1841 |
1857 |
1860 |
1888 |
1892 |
1999年的12月初,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與政治研究所的“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組成員兵分兩路出國調研,分別考察了歐美多國,帶回了許多資料和錄音。課題組發現,世界上建設和運行征信系統的模式大致可以總結出如下三種。
(一)盎格魯模式
這是英國、美國和荷蘭等國采用的征信系統建設模式,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1)伴隨市場信用交易及交易形式變化,賒銷企業有控制信用風險的需要,因此自發形成純商業化的征信機構。(2)市場主導,征信機構的運行符合市場原則,不易形成壟斷。(3)能夠提供門類齊全的征信產品和服務,包括信用評級、信用保險、保理等廣義的征信服務。(4)在征信服務出現問題時,國會為了解決問題才考慮立法,政府受法律指定對征信機構實施監管。
采用這種模式建立和運行征信系統的主要優點是:(1)征信系統的設計和建設工作均由市場承擔,能夠適應市場的運行環境;(2)能夠建立起門類齊全的征信服務,充分滿足各類受信人的需求;(3)征信機構能夠提供高質量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有可能是經過調查員下現場核實過的[3];(4)征信系統及其生產出的征信產品和服務具有高質量;(5)完全不需要使用政府財政的資金。
采用這種模式建立和運行的征信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主要包括:(1)征信系統是自發形成的,系統的建設周期很長。(2)在征信市場上產生激烈的同業競爭,因此產生重復建設問題,浪費了社會資源。(3)政府監管處于被動狀態,在每次遇到問題時,政府監管才出現或被迫改進監管措施。
(二) 引進模式
這是后進國家經常采用的征信系統建設模式,自20世紀60年代起,一些亞洲國家和拉丁美洲國家的經濟快速增長,跨進了信用經濟的門檻。在20世紀70年代,還出現了亞洲“四小龍”這樣的準發達國家。于是,發達國家的征信機構聯手推銷征信系統解決方案,而上述國家直接接受跨國征信機構提供的咨詢,建立自己國家的征信系統。例如由美國鄧白氏公司和環聯公司聯手,向新加坡和墨西哥政府提供征信系統建設方案。由提供咨詢方案的外國征信機構指導征信系統的建設工作,甚至將部分或全部的系統建設工作外包給外國征信機構。另外,世界銀行作為重要推手,該組織有時提議和鼓勵一些國家建立征信系統,特別是對一些發展中國家/新興市場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持,但該組織仍然將建設工程包給跨國征信機構[4]。
這種模式的基本特點是:(1)通常由外國的企業征信機構和個人征信機構聯手,向委托國提供征信系統總體設計方案,承擔系統建設工程。(2)外國征信機構提供的咨詢通常包括建立一部基本法律的咨詢。(3)建成之后由委托人接手,在系統運行之后繼續與外國征信機構相互配合,而且不斷接受咨詢服務。
采用這種模式建立和運行征信系統的主要優點是:(1)征信系統的軟硬件技術水平高。(2)征信系統的工程建設質量比較高。(3)征信系統的建設速度比較快,能夠如期開通運行。(4)對委托國的征信技術人才及其水平要求低,甚至根本不需要委托國擁有自己的系統設計人才。
采用這種模式建立和運行的征信系統也存在一些缺點,主要包括:(1)征信系統存在不適應委托國市場環境和社會文化的問題。(2)委托國不掌握系統和產品的關鍵技術。(3)信息安全沒有保障,很難被一些對信息安全比較敏感的非歐美市場型國家或地區所接受(4)受制于外國征信機構軟件和數據格式等,難與其他的征信系統兼容。(4)有可能需要政府出面談判和財政出資支持。(5)如果征信系統不能很好地適應委托國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文化,便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社會問題,降低系統的工作效率。
(三) 公共系統主導模式
這是一種由法國開始使用的征信系統運行模式,個別拉丁美洲國家也采用(或有意愿采用)。而大多數有公共征信系統的國家也允許私營征信系統存在,但并不屬于這種模式。一些國家的公共征信系統運行時間如表3所示
表3 若干國家的公共征信系統建立的年代[5]
德國 |
法國 |
土耳其 |
埃及 |
意大利 |
墨西哥 |
摩洛哥 |
阿根廷 |
巴西 |
中國[6] |
俄羅斯 | |
年代 |
1934 |
1946 |
1951 |
1957 |
1962 |
1964 |
1966 |
1991 |
1997 |
1998 |
2006 |
公共征信系統主導模式的基本特點為:(1)由政府財政出資,中央銀行負責征信系統的運行。(2)通常只服務于商業銀行,有時也包括個別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會員[7]。(3)基本不允許私營的征信機構使用,壟斷商業銀行較大額度信貸方面的信用信息,進而可能形成行業壟斷。
采用這種模式建立和運行征信系統的主要優點是:(1)目的性強,能夠基本滿足商業銀行的征信服務需求。(2)信息安全有保障,特別是能夠很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3)會員用戶使用征信服務的價格特別低。(4)不會形成征信系統的重復建設。
采用這種模式建立和運行的征信系統同樣也存在一些缺點,主要包括:(1)不對非會員的廣大普通企業提供征信服務,遠不能滿足市場對征信產品的需求。(2)在征信產品的應用方面不符合市場原則,無法主動糾正錯誤。(2)征信產品的種類少,服務質量差。(3)比較私營的征信系統,公共征信系統的信用信息通常質量差些。(4)有可能壟斷市場,沒有競爭意識,通常造成系統和產品的技術水平低。
二、中國式的征信系統概念
根據信用管理理論,“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 or Credit Reporting)”是指調查和核實的意思,而“征信”所對應的業務操作則特指對市場參與者的信用或資信狀況所進行的調查或驗證,目的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雙方的信息不對稱情況。國家標準對征信的定義是:“對信用信息(4.9)進行采集、調查、處理、使用等的商業性活動,包括報告式征信和調查式征信兩種形式。”[8] 這一國標術語實質上是對征信業務操作作出了描述。
“征信”一詞是引進的詞匯,是海外華人對“企業資信調查”和“消費者信用調查”業務操作的俗稱,人們習慣地將“企業資信調查”俗稱為“企業征信”,而將“消費者信用調查”俗稱為“個人征信”。
中國的征信系統只用于解決信用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嗎?對于要提出中國征信系統設計方案的“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組,這是另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1999年冬,課題組在撰寫課題報告時,曾對這個問題進行了反復和深入的討論。
在借鑒了外國經驗的基礎上,課題組做出了兩個基本判斷:一是中國要下大力量建設的征信系統如果只解決信用交易中的信息對稱問題,便是一個浪費;二是如果選擇模仿當時任何一個國家的征信系統建設模式,最終的結果都只能使中國的征信系統建設跟在外國征信機構后面亦步亦趨,幾乎沒有趕超的可能性。
于是,課題組認真考慮了中國征信系統建立的目標、方式、工作重心、實施步驟等一系列要素,大膽地設想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形成的獨具特色的中國征信系統建設和運行模式。在課題研究報告中,課題組大膽地提出了中國建立征信系統的新模式,即“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模式。在設計“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時,課題組當時對于設計思想的基本考慮如下:(1)傳統的征信定義內涵和外延過于狹窄,應該從更多應用領域和解決更多問題的角度進行思考,應該考慮突破和創新。(2)作為提供外部技術支持的征信系統,中國的征信系統必須能夠提供門類齊全的征信產品和服務,以充分滿足企業信用管理工作對信用風險防范、控制和轉移的全程信用管理需要。(3)盡可能地提高征信系統的建設速度,在未來十年趕上或超過發達國家的水平[9]。(4)征信系統的建設速度和工作效率不僅僅取決于系統建設本身所采用的技術,還取決于征信系統的運行環境。(5)盡可能借鑒上述三種模式下建設和運行征信系統的失敗經驗,避免中國的征信系統建設走彎路。
在理論創新方面,課題組放棄了從征信機構角度看問題的傳統思維,轉而關注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即從應用效果的角度提出了征信系統的設計思想。首先,課題組提出了“廣義征信”的概念。這個概念的內涵是:凡是企業全程信用管理工作需要的,能夠對解決企業賒銷中信用風險事前防范、控制、轉移和后期處理做出貢獻的產品和服務,均屬于廣義征信范疇。由此,課題組又定義了“廣義的征信行業(Credit reporting industries in broad sense)”,在2000年出版的課題報告對外公布的部分中被稱為“廣義的信用管理行業[10]”。
根據課題研究報告,“廣義的征信行業”是圖1列出的所有行業,其中包括:企業征信行業(Business Credit Reporting)、 個人征信行業(Consumer Credit Reporting)、信用評級(Credit Rating)、商賬追收(Debt Collection) 、信用保險(Credit Insurance)、 保理(Factoring)、 市場調查(Marketing Research)、信用擔保(Credit Guarantee)和信用管理咨詢(Credit Management Consulting)。
當時,雖然課題組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設計和運行“貸款登記咨詢系統”的領導和專家有過許多接觸和資料交換[11],但那時課題組認為公共征信系統是政府的工具,因此沒有將開始啟動的“貸款登記咨詢系統”劃進廣義征信行業的示意圖中。
圖1 廣義的征信行業及其9個分支行業
相對而言,“狹義的征信系統”就是傳統的征信系統,特指“狹義的征信行業”及其各個分支,它的行業結構如圖2所示:
圖2 狹義的征信行業結構圖
按照上述邏輯,課題組將中國的征信系統描述為“廣義的征信行業”,或曰“信用管理行業[12]”,并認為只有按照這樣定義的征信系統才能生產出門類齊全的征信產品和服務,充分滿足企業信用管理對外部技術支持的要求。因此,建立中國的征信系統問題實際上是廣義征信行業的健康和平衡發展問題,包括大規模的征信數據庫類基礎設施的建設投入,以及涉及行業生存根本的信用信息開放(或曰信用信息源的建設問題)和制訂行業監管規則問題。
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走過了十年,現在看來,課題組當年提出的方案也有明顯的漏洞,對一些問題的思考有欠缺,主要問題包括:(1)沒有充分考慮中國政府如何建立對大征信行業的監管,或建議政府監管部門的分工。(2)只是根據美國的《公平信用報告法(FCRA)》簡單介紹了美國的聯邦交易委員會(FTC)、聯邦儲備委員會(FED)和財政部貨幣監理局(OCC)的執法作用,欠缺對中國政府信用監管職能的研究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3)對于公共征信系統的作用描述簡單,沒有深入探討公共征信系統對廣義征信行業的平衡發展會產生的可能影響。(4)只考慮了征信系統對市場經濟的作用,沒有考慮誠信教育和道德重建等上層建筑領域的問題。
三、社會信用體系及其設計框架
在1999年“建立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報告中,課題組提出了一個建設性的建議,即中國的征信系統建設應該是基礎設施和運行環境一齊建設,即所謂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建設模式。2003年中央政府宣布體系建設工作啟動時,“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被改稱為“社會信用體系”,但這只是更名而已,對體系的定義和內涵沒有改變。
至于為什么中央政府將“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改稱為“社會信用體系”,根據坊間的傳言有兩種解釋:一是接受了經濟學家吳敬璉教授的建議[13],更明確這個體系不是政府控制的系統或政府工程;二是因為要強調這個體系與“社會保障體系”相對應,因為對于市場經濟來說,這兩個體系的作用同等重要。
對于社會信用體系的定義,課題組在1999年給出的描述是:“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社會機制,作用于一國的市場規范,旨在建立一個適應信用交易發展的市場環境,保證該國的市場經濟向信用經濟方向轉變,即從以原始支付手段為主導的市場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為主導的市場交易方式的健康轉變。換句話說,社會信用體系是在成套的法律保證下,在一國的市場上建立一種新的游戲規則,即要保證市場上各類商業和金融信用的大規模且公平地投放,又要保證授信人取得高成功率。所營造出來的市場軟環境,需要能夠與發達國家的市場環境相比擬。”課題組給出的定義重點在于描述社會信用體系的作用。
中央政府在2003宣布啟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時,由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社會信用體系綱要(擬)》中給出一個定義:“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有效的社會機制,它以法律和道德為基礎,以信用制度為核心,通過對失信行為的記錄、揭露、傳播、預警等功能,解決經濟和社會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對稱的矛盾,加大失信成本,懲戒失信行為,褒揚誠實守信,擴大市場的信用交易規模,維護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社會信用體系是用于改善信用交易市場軟環境的基礎設施,它直接維系著適應信用經濟發展的新市場規則,支持企業信用制度、個人信用制度和政府守信制度的建設。在具體應用上,中央政府認定社會信用體系是“根治”經濟失信的唯一手段。社會信用體系的基本功能如圖3所示。
圖3 社會信用體系應實現的三項基本功能[14]
圖3顯示,將社會信用體系概念進行抽象,這個體系能夠發揮的作用有三大項:一是建立健全信用工具投放系統,目的是擴大市場信用交易規模,特別是商業信用類的企業賒銷規模的擴大。但是,信用工具投放系統是先于征信系統出現的,是原本就存在的。二是建立一個征信系統,這是一項全新的工作,它是形成失信懲戒機制的關鍵所在,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點。三是要使社會大眾適應信用經濟發展產生出的新生活方式,讓征信系統產生出來的正反面事例成為生動的教材,教育各市場參與方都能誠實守信,以重建中國市場的商業倫理。但是,這畢竟是1999~2000期間提出的概念,在2000至2010的十年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運行的實踐中,我們發現這個最初的設計框架遺漏了一個方面,就是政府對廣大企業進行的誠信評價和實施的信用監管。
從體系建設的施工角度看,社會信用體系的框架結構可以用圖4表述。
圖4 社會信用體系中的“服務體系”和“監管體系”結構示意
從社會信用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建立征信系統并不是社會信用體系的唯一任務。但是,毫無疑問,征信系統的建設工作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沒有一個健全的征信系統,就不可能形成社會信用體系的關鍵部件—失信懲戒機制,信用經濟就不可能健康發展,這已經在全社會達成了共識。
社會信用體系概念已經提出了十幾年,但信用經濟理論界對于社會信用體系定義的文字描述方面一直沒有達成最終一致的共識,例如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的吳晶妹教授就曾給出不太相同的定義文字[15]。
四、建立征信系統的“中國模式”
建立征信系統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點工作,按照這種建設征信系統的中國模式工作,在總體上加速了征信系統的建設速度,提高了征信系統運行的工作效率。長期以來,很多征信行業的外國專家不明白,為什么中國要獨樹一幟地提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而不提出建立眾所周知的“征信系統”?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中國人追求高效率,有趕超發達國家的急迫感。在1999年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課題研究報告中,課題組不僅有趕超發達國家的設想,甚至還將印度作為了潛在的競爭對手[16],對印度中央銀行的行動和國會的態度有相當深的研究。
從建設征信系統的角度來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我們可以發現,這種建設模式有一個很大的優點,它強調征信系統與其運行環境一齊建設,而且是很協調地齊頭并進。按照社會信用體系這個中國模式去建設征信系統,系統就可以運行在適宜的市場環境中,系統的工作效率會很高,而且不太會產生社會問題。經過中國專家的不斷解釋,征信行業的外國專家開始了解中國的建設模式,在他們眼中的中國社會信用體系應該如圖5所示:
圖5 社會信用體系—中國建立征信系統的模式
自社會信用體系理論初步形成的1999年算起,中國的社會信用體系走過了近十二年的建設之路,取得了如下豐碩成果:(1)廣義征信行業取得了大發展,9個分支行業格局基本形成,能夠生產門類齊全的征信產品生產,核心技術也在逐漸掌握之中。(2)初步建成和運行了公共征信系統,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征信中心運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對商業銀行控制信用風險發揮了巨大作用。(3)制訂出成套的信用國家標準,包括9項信用國標和2項信用金標,另有數十個信用國標還在制訂當中;經濟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也在出臺地方信用標準;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人民銀行也在積極申請和參與國際標準的制訂工作。(3)中國政府大力投入信用管理專業的大學教育,自2002年第一批三所大學開設信用管理專業[17]之后,又有十幾所大學設立了信用管理專業,初步完成了教師隊伍和教材建設,而且培養了從學士到博士不同層次的信用管理人才。(4)初步完成了第一個信用管理和征信人員的從業執照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主辦的“信用管理師”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系統建設已經完成,教材、教輔、培訓模式、網絡學校、國家題庫建設都已完成;一些省份還開展了省級的“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考試[18];若干政府監管部門舉行了機構的經理和技術人員資格考試[19]。(5)企業信用制度得到了大力推廣,數十萬計的企業建立起企業信用管理部門或引進信用管理功能,企業控制信用風險的能力越來越強,企業的肌體愈加強健。(6)城市和區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廣泛開展。自1999年底中央政府在上海市建立信用體系建設試點以來,許多省市很快就開始建設當地的信用體系,提出了諸如“打造信用城市”和“重建城市信用”等口號。迄今為止,全國已經有20個省級政府設立了信用辦公室,專門推動當地的信用體系建設工作。(7)信用管理、征信技術、信用經濟理論和技術水平大幅度提高,研究單位在不斷增加,研究成果在不斷形成,更好的研究平臺正在形成,與國際交流也越來越多。第二代信用管理理論已經在中國完善,第三代信用管理理論在開發研究之中。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中國信用經濟和信用管理理論界將完成一些有國際影響的研究。
建立健全中國的征信系統并不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唯一任務,但卻是各項建設工作中的核心。除了建立健全中國的征信系統之外,作為一項大型的基礎設施,社會信用體系還要解決或有助于解決諸如企業賒銷規模擴大、信用工具投放、企業誠信評價、政府信用監管、形成失信懲戒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在市場經濟新規則建立和制度建設中,社會信用體系還要支撐社會的誠信教育和政府守信制度建設問題。
中國的征信系統建設形成特有的模式—社會信用體系模式。就像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模式是一種歷史選擇那樣,中國的征信系統建設的中國模式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中國速度和中國效率是模式的外在表現。當然,“中國模式”首先是解決中國信用經濟發展瓶頸的“實用模式”,其次才是趕超發達國家的“技術模式”。
從中國模式的形成過程看,中國模式建立是學習和融合世界其他國家發展模式的過程。學習而后探索自主發展的模式,這是中國模式取得的成功經驗之一。中國的市場經濟是獨立自主的大國“市場經濟”,這種屬性決定了中國既要融入全球化,中國的征信行業又不能消極被動地對待現有的游戲規則。
從技術角度看,模式是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論。模式也是一種指導意見,有助于借鑒模式的組織完成任務,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很可能得到了解決問題的最佳辦法。中國模式有如下成功之處:(1)采取了設施與系統運行市場軟環境一齊建設的綜合發展戰略。(2)征信系統建設的速度快,使趕超發達國家有了可能性。(3)征信系統運行的效率高。(4)同步解決系統運行需要的人才、技術、標準和規則問題。(5)能夠掌握征信系統的核心技術。(6)充分發揮系統的功能使之產生其他功效,為社會道德重建做出貢獻。(7)調動了從市場到政府的各個參與方的積極性。(8)與全球發展既相聯系而又獨立自主的發展道路。
2011年是我國“十二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中央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在國家層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十二五”規劃已經計劃單列,這是自2003年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啟動以來的第一次,充分說明了中央政府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重視,也說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面臨新形勢和新任務。
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中國經濟是引領世界經濟增長的主要引擎。就像中國經濟的增長規模和發展模式會牽動著世界經濟發展的神經那樣,建立征信系統的中國模式是中國經濟發展模式的組成部分,應該對國際社會有借鑒意義。具體而言,在亞非拉和東歐地區,當前還有許多征信系統建設的后進國家,需要有更好的征信系統建設經驗供它們借鑒。對于發達國家,它們的征信系統還有可能需要改進和完善,也可以參考中國征信系統的運行經驗。中國建設社會信用體系的經驗還可以推薦給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作為一種好的模式推廣給適合的國家或地區。
對于中國的信用經濟和信用管理理論界,有必要從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性、系統性、完整性、實用性角度出發,進一步總結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經驗和教訓,結合我國地區信用體系建設的實際,把豐富的實踐經驗再進一步理論化和科學化,形成中國信用管理理論與社會實踐相結合的知識體系,奉獻給全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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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銀枝)
收稿日期:2011-03-06
作者簡介:林鈞躍(1958-),男,北京市人,高級信用管理師,中國人民大學等多所知名高校兼職教授,上海財經大學兼職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央編譯局比較政治與經濟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若干征信機構顧問,曾在美國獲理學碩士和文學(計量經濟學專業)碩士學位,中國市場學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學術委員會主任和信用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職業鑒定信用管理師專業委員會主任等,主要研究方向為企業信用管理、消費者信用管理、征信技術、社會信用體系、信用經濟學。
[1] 在舊中國,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征信機構—中國征信所于1932年6月6日在上海成立。1950年,該征信機構停止營業。
[2] 1999-2000期間,先后有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務院研究室、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民建中央等機構進行了相關的調研工作。
[3] 1900年,日本帝國數據銀行的創始人后藤武夫提出了企業征信的“現地現認”原則,至今世界上許多企業征信機構還在作業時遵循之一原則。
[4] 《信貸登記機構知識指南》,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資料,2005年。
[5] 根據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的資料,全球有60多個公共征信系統。但是,一個國家擁有公共系統,并不意味著該國不允許私營征信機構存在,即其征信系統運行模式不一定就是“公共征信系統主導模式”。
[6] 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登記咨詢系統于1997年開始設計,一、兩年后開始運行。
[7] 例如中國臺灣地區的公共征信系統的會員包括保險公司、證券機構和個別行會組織,若干有公共征信系統的拉丁美洲和非洲國家也有這種情況。
[8]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信用基本術語(GB/T 21177—2008)》,中國標準化出版社,2008年出版。
[9] 實踐證明這一點未能完全實現。
[10] 喻敬明、林鈞躍、孫杰,《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第6章,中國社科文獻出版社,2000年3月出版,第178~221頁。
[11] 1999-2000年,課題組與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統計司交流多次,提供幫助的人員包括王小奕、梁明高、張子紅等同志。以后與課題組有交流的還有張新澤和杜金富同志。
[12] 迄今為止,還有很多學者和文獻使用“信用管理行業”一詞。
[13] 參見吳敬璉教授為《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一書題寫的序言。
[14] 參見林鈞躍著《社會信用體系原理》的圖1-5,中國方正出版社2003年1月出版。
[15] 吳晶妹教授在她編寫的教材中和在北京市十二五規劃研究課題中,提出了不同的定義。
[16] 印度中央銀行在1998年向國會提出建立征信系統的建議,與中國幾乎同時起步,但最終該國采用了公共系統主導模式。
[17] 2002年秋季,開設信用管理專業的大學是上海財經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和首都經貿大學。
[18] 由省級勞動局自主考試的省份有湖南、遼寧和浙江。
[19] 例如證監會對信用評級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