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市場經濟研究所“建立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政策研究”課題組 執筆:任興洲
信用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用是指參與經濟活動的當事人之間建立起來的以誠實守信為基礎的踐約能力,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講信用”、“守信譽”、“一諾千金”。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所指的狹義信用,則是指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時間內所作的付款或還款承諾的兌現能力(也包括對各類經濟合同的履約能力)。因受信對象性質的不同,信用可分為公共信用(Public Credit)、商業信用(Business Credit)和消費者信用(Consumer Credit, Personal Credit);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中的大部分交易都表現為信用交易。我國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信用交易的規模不斷擴大,信用已成為現代市場交易的一個必具要素。普遍的守信行為才使信用交易能夠順利進行,經濟得以健康運轉。同時,信用交易的特點又使其較之傳統的現金交易具有較大的風險。除政治風險和戰爭風險等不可控風險之外,當授信人(債權人)授信失當或受信人(債務人)回避自己的償付責任時,就會產生信用風險。為了控制這種風險,任何現代社會都需要一整套嚴格的信用管理體系。只有在這一體系的基礎上建立起穩定可靠的信用關系,現代市場經濟才有可能存在。
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的面相當廣。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當然包括廣義的信用,這是建立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和必要條件。不能想象在一個講信譽、守信用尚未成為一國企業和民眾的基本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的條件下,這個國家能夠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體系。然而,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又不能單純地建立在誠實守信的道德規范之上,更重要的是要建立對市場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管理的整套法律、法規、準則、制度和有效的信用市場形式。從一些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基本上都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信用管理體系。這種管理體系,實際上是一種社會機制,它把各種與信用相關的社會力量和制度有機地組合起來,共同促進信用的完善和發展,制約和懲罰失信行為,從而保障社會秩序和市場經濟正常地運行和發展。這些國家普遍具有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識,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約束懲罰機制,有發達的商業化、社會化運作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有信用管理行業的自律組織,共同構成了社會信用管理體系。而我國目前在這些方面還相當缺乏,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系還存在著許多制約因素,主要是:
(一)社會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
在我國,雖然誠實守信始終是幾千年傳統文化的主流,是倍受推崇的美德。但是,由于我國近代市場經濟發育不充分,信用經濟發育較晚,市場信用交易不發達,建國后又長期處在計劃經濟體制之下,真正的社會信用關系十分淡薄。因此,無論是企業還是消費者個人,都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觀念的培養。加上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不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失信懲罰機制不健全,導致社會上信用缺失行為盛行,使得很多企業對于信用關系與其生死悠關的重要性體會不深、認識不足。不講信用的企業照樣可以生存和發展,坑蒙詐騙者也有一定的市場。所以,賴賬、逃廢債務和三角債拖欠成為普遍的企業行為,在社會上沒有樹立起以講信用為榮、不講信用為恥的信用道德評價和約束機制,信用的失衡就成為社會普遍的現象。
(二)企業內部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為國民經濟中最基本的“細胞”,我國企業內部普遍缺乏信用管理制度。企業內部辦公室、人事部、銷售部門似乎一個都不能少,但很少有企業設立專門進行內部信用管理的部門、機構或人員,因此,因授信不當導致合約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業對履約計劃缺乏管理而違約的現象頻繁發生,因對合作客戶的信用狀況缺乏了解也使許多企業受騙上當,導致經濟糾紛大量出現。目前,我國每年訂立的經濟合同大約有40億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約率僅有60%左右。企業“三角債”現象大量發生,據統計,1998年全國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和債權債務民事糾紛案件為289萬件,約占法院全部受理案件的51%。企業內部的信用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一個專門組成部分,包括對應收帳款和商品銷售的管理;對與企業發生業務關系的所有主要客戶信用狀況的調查、征信和管理,是企業財務會計部門連接各業務部門的橋梁,也是企業篩選客戶、“去偽存真”,并與誠信客戶保持長期聯系的紐帶。這一重要管理環節的普遍缺乏,必然導致社會失信行為的大量發生。
(三)作為“非征信國家”,我國信用中介服務的市場化程度很低
具備較為完善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有信譽且公正的征信中介服務非常普及,信用管理行業的市場化程度較高,在市場交易中可以快速取得資本市場、商業市場上的絕大多數企業和消費者個人的真實資信背景報告的國家稱之為征信國家。在征信國家,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的市場化、社會化程度相當高,征信業十分發達。征信服務的主要業務包括受客戶委托,通過資本市場、商業市場和消費市場對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中小型企業以及國內公民和境內外國人進行資信調查,授信評級,保理和商賬追收等。這些信用服務完全是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監督范圍內,對商業活動中各種客戶所面臨的信用風險提供商業化和社會化的規范管理服務。征信服務與國家法律和政府監督的作用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全國范圍內形成有效的信用信息溝通渠道和合理的失信約束懲罰機制,對有信用不良記錄的公司和個人通過市場化的征信手段將其列入失信的“黑名單”,并對其不良記錄通過正常渠道傳播,在法律允許的期間內影響其市場交易能力和受信能力,且在法定期限內不能注冊新的企業。而且這些處罰不會簡單地隨著個人和公司的破產、停業而消失,使得他們無法在各種市場上生存,從而達到規范市場信用秩序、凈化市場環境和減少犯罪的目的。目前,發達國家的征信業不僅成為一種重要的服務行業,而且也正在作為一種國家商業規范而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所借鑒。在征信國家,征信調查咨詢行業和資信評級行業都有較快的發展,美國有許多專門從事征信、信用評級、商賬追收、信用管理等業務的信用中介服務機構。經過長期的競爭,已形成一些規模大、業務覆蓋面廣、信用數據庫完備的大型跨國信用管理公司。如在企業征信領域,鄧白氏(Dun & 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歷史最悠久和最有影響的公司,在很多國家建立了辦事處或附屬機構。在資信評級行業,美國國內主要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達夫公司(Duff & Phelps),他們基本上主宰了美國的資信評級市場。穆迪和標準普爾兩家公司實力雄厚,國際聲譽好,其他國家在建立本國的評級制度和評級機構時大多受到他們的影響。
目前我國仍是非征信國家,因此,社會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發展滯后。雖然也有一些為企業提供信用服務的市場運作機構(如征信公司、資信評級機構、信用調查機構等)和信用產品,例如信用調查報告、資信評級報告等,但不僅市場規模很小,經營分散,而且行業整體水平不高。市場競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導致了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地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加強信用管理的動力。我國信用中介服務市場還存在嚴重的供需雙重不足的局面:一方面信用服務行業的社會需求不足,社會和企業對信用產品的需求還十分有限,企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產品的意識;社會其他主體在經濟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產品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國家有關部門對信用的需求不夠,很多政府債券和企業債券在向公眾公開發行時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評級機構進行評級。另一方面,從信用服務的供給來看,國內有實力提供高質量信用產品的機構或企業還很少。同時,我國整個信用中介服務行業缺少健康發展的市場環境。社會相關的信用數據的開放程度很低,很多涉及企業的信用數據和資料中介服務機構或企業無法得到,從而無法依靠商業化、社會化、具有客觀公正性、獨立性的信用調查、征信、資信評估和信用專業服務等方式,提高社會信用信息的對稱程度,導致了失信現象愈演愈烈。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市場更是一個被嚴格控制的領域,開放度更低。已經試點的上海資信有限公司在個人資信管理方面是一個探索和突破,但是,目前也仍是在較小的范圍內試行,而尚未形成市場共享的信用資源。
(四)信用數據的市場開放度低,缺乏企業和個人信息的正常獲取和檢索途徑
在征信國家,企業和消費者個人信用信息數據的開放和市場化運作是信用管理體系的重要內容。許多國家通過相應的法律或法規對信用數據的開放作出明確規定。一般來說,采集和共享的信息包括銀行內的借貸信息和政府有關機構的公開記錄等。征信服務機構可以通過公開和正常的渠道取得和檢索法律規定可以公開的信息。但我國在征信數據的開放與使用等方面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政府部門和一些專業機構掌握的可以公開的企業資訊沒有開放,如公安、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掌管著大量的企業的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過程中獲取企業信息的難度。對于征信國家而言,功能完善的信用數據庫成為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必備的基礎設施,各國的征信中介機構一般都建有自己的信用數據庫,記錄企業或個人的相關信用信息。美國的鄧白氏公司所建數據庫,涵蓋了超過全球5700萬家企業的信息。目前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有些沒有自己的信用資料數據庫,建有數據庫的規模也普遍偏小,信用信息不完整,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對企業的信用作出公正、客觀、真實的評估。
(五)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懲罰機制
在一些征信國家,大都有比較健全的國家信用管理體系,這一體系包括國家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執法(包括銀行信用方面的立法、非銀行信用方面的立法和失信懲罰機制);政府對信用行業的監督管理;政府對全社會的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的研究和開發。目前我國在這些方面都存在嚴重不足。在立法方面,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后。同時,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問題也相當嚴重,在一些失信和詐騙案件的審理中,還存在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某些基層執法部門受當地企業與政府的影響,在司法過程中有意偏袒本地企業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社會上更是缺乏嚴格的失信懲罰機制。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不講信用的企業法人和個人也不能受到社會的譴責和唾棄。政府對信用市場的監督管理薄弱,對從事企業信息服務的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審計、法律服務和征信中介、資信評估等)缺乏監管,造成虛假信息盛行,社會反映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