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是誠實守信和誠實信用的合成,作為一種經濟、文化、社會的理念,現在已成為市場經濟社會中的核心理念之一。我國從古至今,就是一個誠信的國家。古人云,“人無信不立,國無信則衰”,說明我們的祖先是非常注重誠信的。因此,信用是一個國家經濟繁榮與社會發展的基礎,也是市場經濟秩序的基本內容。
社會信用體系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龐大的系統,涉及到很多方面,也與國計民生、民族興亡、國家的繁榮富強密不可分。一般可以從以下的三個方面來理解:一是規范、約束信用行為的法律體系;二是促進個人、單位自覺實現承諾的誠信體系(對個人、單位行為的一種記錄體系);三是幫助守信方(一般是債權人)判別交易對象的信用狀況、違約程度,以降低交易風險和交易成本的征信體系。
近年來,我國在信用體系建設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績,也建立了初級的征信體系,制定了一大批與信用建設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像憲法、民法通則、公司法、銀行法、合同法等都將誠實守信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予以明確規定。此外,地方政府的部門立法中也都較為詳細地規定了將誠實信用作為交易的原則和行為準則。我國的信用法律體系已初具規模,也為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我國的信用法律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大量的違法亂紀行為均是不誠信的具體表現,合同違約、經濟詐騙、司法不公、執行難、社會空前腐敗等現象的屢屢發生,無不是那些誠信缺失或誠信滅失的人群和利益群體的可惡行徑。正是這些見利忘義的人群,給國家給民族給人民帶來了無窮的災難。由于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使沒有誠信的人和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治,影響了整個社會誠信體系和國家在國際上的聲望。
“失義人心不在,失信正道不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經濟秩序混亂則敗壞社會信用,毒化社會風氣。而失信于社會,構惡于人,最終也必將為社會拋棄。因此,建立一個“誠信社會”尤為必要,這個道理十分簡單,但落實起來并非易事。許多人呼喚誠信,往往是要求別的企業或別人對自己誠信,而自己則經常見利忘義,隨便毀信棄約。誠信作為一種要求是相互的,不能只拿來要求別人,這就要你誠信我也誠信,大家都來誠信。失信行為之所以成為社會公害,制度不完善是導致失信的一個根本原因。當失信有利可圖時,企業或者個人必然會有一種失信傾向。失信沒有制度約束,缺少具有影響力的信用監控機構,就必然會導致信用的缺失,加劇信用環境的惡化,這就很有必要建立一種信用制度來懲罰失信者。
一、信用立法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
我國的市場經濟在不斷地完善,與其相適應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斷地制定和頒布實施,但總體上還是滯后于社會的發展需要。市場經濟本身需要良性的發展秩序,但是,來源于市場經濟自身的利益驅動以及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又會造成一定的秩序失范。而腐敗現象的泛濫和權力主體之間的權力尋租和利益群體間的殘酷競爭,勢必破壞原有的不很牢固的信用體系。這就需要不斷地更新、補充和校正,甚至還要重新建立新的信用體系。如果不及時予以調整,必然會導致混亂和倒退。因此,加快信用立法是維護和鞏固市場經濟秩序的必須。
二、信用立法是促進市場經濟建設和發展的保障和基礎
人們在交易過程中,是基于原始的信任最終引起民事行為的發生、變更和完成。如果沒有信用或一丁點的失信行為,都有會導致交易失敗或引發失信事件,進而也會影響該個人或企業的整體聲譽。“信用缺失”首先是信用文化的缺失。因此,應把發展信用文化、開展誠信教育作為誠信建設的基礎性工作來抓,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輿論氛圍,在全社會弘揚“講信用、守合同”的良好風氣,增強全社會“信用是綠色資源”、“信用是經濟活動的生命線”、“誠實守信光榮、背信棄義可恥”的觀念,加強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在全社會營造一個“講信用從我做起,講秩序從現在做起”的良好風尚。營造誠信的良好氛圍,就必須用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有了保障,才能更好的發展經濟,建設好國家。
三、信用立法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守信人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
建立信用法律制度,就是要保障守信人和守信企業的合法權益,這是立法者的本意,也是任何國家和民族的意愿。誠信法律制度的建設作為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長期的任務,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惟有堅持長期性建設和階段性整治的有機結合,才能收實效、收長效。當前圍繞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應從四個方面加強整治力度:一是突出依法行政、廉潔從政、提高效率等內容,開展政府信用專項治理。為此,地方政府要規范自身行為,樹立誠實守信的形象,并迅速轉變職能,使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認真充當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督者,決不能濫用政府信譽,去干預企業和銀行的融資活動,更不能違法或縱容包庇逃廢債務的行為。二是要突出經濟信用、質量信用、價格信用、財務統計信用、勞動信用等內容,開展企業信用專項治理,促進企業誠信經營。為此,要加快企業誠信體系建設,盡快建立對企業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罰機制,讓那些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為其失信行為付出代價,甚至被繩之以法。三是突出真實性、合法性、獨立性、客觀性等內容,開展中介機構信用專項治理,提高中介機構和組織的信用度。四是突出經營信用、勞動信用等內容,開展個體工商戶信用專項治理,引導他們爭做誠信商戶。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完全意義的信用法律體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守信人和誠信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信用立法為懲治信用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市場經濟競爭過程中的無序狀態,直接破壞了公平競爭和誠實信用原則,帶來了嚴重的社會惡果,造成了社會混亂,阻礙了社會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