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
個人信用檔案管理標準 |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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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幫助個人樹立信用和積累信用資產,幫助誠信個人發展,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以下簡稱組織),根據國際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國際慣例,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遵循客觀、公正、保密的原則。 第四條 本標準所稱建檔人,是指個人信用檔案的被記錄人,如:對于張三的個人信用檔案,張三就是該個人信用檔案的建檔人。 第五條 個人信用檔案建立后,組織將同時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個人信用級別評定標準》,為建檔人評定個人信用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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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與內容 |
第六條 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 1.組織在信用工作中,對于發現的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分類整理,按身份證號碼或其它個人身份識別唯一碼建立信用檔案。 2.組織根據各類組織的委托,并經建檔人同意,為建檔人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委托建立信用檔案的各類組織,應提供: ①建檔人同意建立信用檔案的書面證明或建檔人簽名的《個人信用檔案登記申請表》、個人兩寸以上彩色照片; ②建檔人的身份證資料。 委托建立信用檔案的各類組織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委托建立信用檔案的各類組織可以委托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對上述資料進行調查認證,調查后上述資料的真實性,由該信用機構負責。 3.組織根據建檔人的申請,為其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建檔人應提供: ①建檔人簽名的《個人信用檔案登記申請表》、個人兩寸以上彩色照片; ②建檔人的身份證資料; ③建檔人要求記入信用檔案的其它資料及證明; 建檔人應對上述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為了提高自身可信度,建檔人可以委托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對上述資料進行調查認證,調查后上述資料的真實性,由該信用機構負責。 第七條 個人信用檔案中可包括以下信息內容: 1. 個人身份證明信息: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常住地址、可能的聯系方式、個人兩寸以上彩色照片; 2. 教育經歷:受教育情況、取得社會資格證書情況、專業培訓經歷等; 3. 工作履歷:工作簡歷和工作情況; 4. 榮譽記錄:受到的各類社會榮譽。 5. 信用不良記錄,包括: ①職業不良記錄; ②銀行信用記錄:在銀行或其信用機構的不良信用記錄; ③受國家部門的處罰記錄; ④消費信用記錄:采用分期付款購買商品或其它信用工具的不良記錄情況; ⑤其它不良記錄。 6. 或有事項記錄:對于來源未確定和沒有證明材料的信用信息,記錄為或有事項。 7. 信用積分,信用積分分為時間積分和獎懲積分,時間積分是從建立檔案第二日起,每日增加一分;獎懲積分是按體系相關標準規定的獎勵分或罰扣分。 第八條 第七條第7款所稱獎懲積分的計算標準如下: 1.被有效地內部投訴一次扣1分,被有效地公開投訴一次扣2分; 2.被永久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積極補救的扣180分,積極補救后對方沒有受實質損失的扣100分; 3.實施了騙取信用積分、濫用異議權、濫用直接曝光權等嚴重失信行為,扣1000分; 4.體系其它標準規定的積分計算方法。 第九條 個人信用檔案信用信息的來源: 1. 建檔人的提供; 2.建檔人雇主的提供; 3. 金融機構、商業機構等其他利益關系人的提供; 4. 國家機關的公告; 5. 媒體的公開報導; 6.其它合法的來源 。 第十條 除或有事項外,個人信用檔案的記錄必須憑相應的證明,并經信用執業人員的形式審核(審核證明來源的真實性)。利益關系人應對其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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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人信用監督卡 |
第十一條 建檔人為了提高自身可信度,可以申請使用組織簽署的個人信用監督卡,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1. 身份證件或學歷證件經E-315:9000信用機構調查核實,是真實的; 2. 有明確的承諾和315條款。 第十二條 個人信用監督卡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建檔人對某種事項的誠信承諾; 2. 如果建檔人失信違約,建檔人的利益關系人的投訴辦法; 3. 違反承諾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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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個人信用檔案的查證、查詢與異議 |
第十三條 任何人均可憑建檔人的身份證號碼通過 *****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個人信用檔案查證欄目,查證建檔人是否真正建立了個人信用檔案、個人信用級別、信用積分。 第十四條 個人信用檔案的查詢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向建檔人說明查詢信用檔案的用途; 2. 經建檔人同意; 3. 承諾不將查詢到的信用檔案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五條 個人信用檔案的查詢方法: 1.查詢人憑其證明資料(單位營業執照和經辦人身份證、介紹信)、信用檔案建檔人的身份證、書面同意書(應注明查詢的用途),到組織或組織授權的信用機構查詢。 2.由建檔人或建檔人授權查詢人,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個人信用檔案查詢欄目憑個人身份證號和查詢密碼進行查詢。 第十六條 建檔人對個人信用檔案中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可以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爭議信息處理標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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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違約責任 |
第十七條 建檔人、委托為建檔人建立個人信用檔案的各類組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將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第十八條 建檔人在信用信息異議中弄虛作假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將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第十九條 建檔人的利益關系人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由其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將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第二十條 信用工作人員在審核、調查、記錄、查詢個人信用信息的過程中,發生失誤的,給予公告批評或禁業一至五年的處分,存在弄虛作假或重大過失的,取消信用執業人員證書并終生禁業。 第二十一條 個人信用檔案的查詢人,偽造證明資料進行查詢的,或將個人信用檔案用于非法事件的,或將個人信用檔案用于沒有經過建檔人同意的用途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將承擔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并將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第二十二條 持有個人信用監督卡的建檔人,出現了違約、失信行為,按其承諾的315條款承擔責任。 |
第六章 附則 |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二十五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六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