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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比項 |
合法信用認證 |
虛假榮譽評比 |
1 |
名稱 |
經國家工商部門批準成立的信用公司或事務所 |
打著政府部門、商會、學會、協會、媒體等名義非法評比。 |
2 |
經營范圍 |
有經營項目或授權許可 |
無營業執照或無經營項目 |
3 |
法律、法規 |
1、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17號) 2、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
見附件相關文件 |
4 |
認證標準 |
有。國際通用,受版權保護。 |
無,或虛假。 |
5 |
認證合同 |
簽訂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
不簽合同,逃避法律責任。 |
6 |
認證證書 |
合法,受法律保護。 |
非法,不受法律保護。 |
7 |
證書備案 |
有。 |
無。 |
8 |
認證報告 |
有,可查詢。 |
無,或虛假不可查詢。 |
9 |
認證發票 |
國家統一稅務發票(項目:信用認證)。 |
不開發票或虛假發票。 |
10 |
信用手冊 |
有。 |
無。 |
11 |
信用檔案 |
網上公開。 |
不公開。 |
12 |
公 信 力 |
認證證書、認證報告、信用檔案、認證標準、發票等合法。 |
虛假證書等,不合法 |
13 |
社會影響 |
積累企業信譽資本,提高誠信企業知名度、美譽度和綜合競爭力。 |
損害企業合法權益和社會信譽形象,擾亂社會秩序。 |
附:相關文件 |
文件一、國務院糾風辦《關于清理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102號)規定:清理政府行政組織、新聞媒體、社團組織舉辦的各類評比活動。經批準的信用機構按市場規則進行的評價活動不在清理之列。凡以政府、商會、協會名義收會費搞變相評比是違法亂紀行為。 文件二、全國整規辦及國資委《關于商會協會行業信用建設工作指導意見》(整規辦發〔2005〕29號)規定:商會 協會開展信用評價是行業內部的評價,僅限于會員內部,且自愿參加,不得公開宣傳,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評價贊助費,借信用之名牟利。 |
附1:合法信用機構資質文件:
A. 營業執照,有經營項目
B. 執業資格證書
C. 授權證書
D. 執業許可證書
E. 信用師執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