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部法律都有其調整對象與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條明確了其調整對象與適用范圍,即:“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 ” 。
E-315:9000信用認證是對各類組織信用情況符合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信用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E-315:9000信用標準不屬于產品或服務的技術性規范,也不屬于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公布的管理體系( 注:ISO9000 :2000 標準第 3.2.2 條:管理體系是建立方針和目標并實現這些目標的體系)的技術性規范,而是組織的行為規范,它是以承諾為基礎,以承諾及承諾履行結果作為判定“守信” 和“失信” 的準則,它僅關注承諾及承諾的履行結果,它并不關注履行承諾的中間過程(如產品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管理。
綜上所述,E-315:9000信用認證是由信用評價機構證明一個組織的信用情況符合E-315:9000信用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它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調整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