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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
信息來源:中國誠信企業協會 時間:2008/8/12

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

中國銀監會發布    2006年10月8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機制,規范小企業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促進小企業授信業務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開展小企業貸款業務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是指商業銀行從事小企業授信業務調查、授信審查、授信審批、授信后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的工作人員履行了本指引規定的最基本的盡職要求。對微小企業的小額授信,商業銀行可視情況簡化上述授信環節,適當擴大客戶經理授權。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小企業授信政策,建立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業務操作流程,并及時進行評估和完善。
 第四條  商業銀行制定的小企業授信政策應體現小企業經營規律、小企業授信業務風險特點,并實行差別化授信管理。
 (一)應注重實地調查和信息收集,了解和掌握客戶經營動態和資信狀況。
 (二)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合理設定對小企業授信的審批權限,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
 (三)應建立風險定價機制,對不同小企業或不同授信實行差別定價,并隨風險變化及時調整。
 (四)應對小企業授信業務單獨核算。
 (五)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將小企業信貸人員的收入與業務量、貸款風險、貸款收益等指標掛鉤。
 (六)應積極開展產品創新,推出符合小企業需求的授信產品和金融服務。
 (七)應以客戶為導向,建立靈活適用的授信工作機制,在授信金額、利率、期限等方面滿足小企業靈活、多樣的信貸需求。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小企業授信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小企業授信業務應實行客戶經理制,堅持雙人進行業務調查。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鼓勵客戶經理在商業銀行服務所在社區建立廣泛的、經常性的社區關系,以收集信息,提高效率,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小企業授信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更新理念,掌握小企業授信業務特點和風險控制方法,提高營銷和收集、整理、分析財務和非財務信息的能力,熟悉小企業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逐步形成良好的小企業信貸文化。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人員及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應遵循客觀、公正、誠信原則,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人為的外部因素干擾。小企業授信工作人員應在授信業務活動中聲明是否為授信申請人的關系人。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小企業授信檔案管理,對銀企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進行客觀、全面的記錄并存檔。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評價制度及相應的問責與免責制度,明確規定各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和盡職要求,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并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二章  授信調查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發展戰略和小企業業務特點,細分市場,研究各類目標客戶群的經營規律和風險特征,明確客戶的基本準入條件。
 第十二條  客戶經理應根據授信種類收集客戶基本信息,包括客戶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信息等,具體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第十三條  客戶經理應關注并收集客戶的非財務信息,包括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信息及家庭資信情況、企業經營管理、技術、行業狀況及市場前景等,具體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信息提示”。
 第十四條  客戶經理應對客戶提供的資料以及所收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核實,核實的過程和結果應予以記載。核實應以實地調查為主。信息收集與核實可同時進行。
 第十五條  客戶經理應根據調查核實的信息,編制有關小企業或其業主或主要股東的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作為分析客戶財務狀況和償還能力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客戶經理應根據核實、分析結果,出具書面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對客戶借款事由、還款能力、現金流量、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信用情況進行分析,并對授信品種、金額、用途、利率、服務收費、期限、償還方式、擔保條件等提出建議。
 調查報告內容還須包含對銀監會等相關征信系統中有關小企業及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的查詢情況。
 撰寫調查報告應遵循適用、精煉和標準化,在90天內向同一客戶多次授信時,經確認客戶資信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原有調查報告在補充有關情況后繼續有效。
 客戶經理應對調查報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實性及調查結論負責。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可授予客戶經理一定的授信權,經授信調查、核實后,兩名客戶經理可在權限內決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實行雙簽制。對微小企業的小額授信,客戶經理可把客戶生產經營貨款回籠情況、繳納各種稅費情況、誠信記錄等反映償還能力和償還意愿的基本信息作為授信與否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  發生影響客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時,商業銀行應實地調查核實,并在檔案中予以記載。同時,授信工作人員應加強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影響客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超能力對外擔保,或抵(質)押物價值發生重大變化;
 (三)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涉及訴訟;
 (五)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或關聯企業有重大違約行為;
 (六)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或關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發生變動;
 (七)客戶發生購并、重組或產權變更;
 (八)其他。
  
第三章  授信審查盡職要求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客戶、不同授信品種的風險特征,有針對性地制定授信審查要求。
 對信譽良好的小企業客戶實行相應的授信激勵政策,可逐步提高授信金額、延長授信期限或提供其他授信優惠條件。
 第二十條  授信審查人員應對授信材料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授信調查、授信審查環節可根據需要由不同人員同時進行。
 第二十一條  授信審查人員應根據客戶或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的資產、負債、現金流狀況等,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主要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必要時可重新編制客戶資產負債表和現金流量表。
 第二十二條  授信審查人員應對客戶經營狀況、資信情況、抵(質)押物或保證情況及其他非財務信息等進行分析評價,審查或驗證授信金額、授信期限和授信用途的合理性。
 第二十三條  授信審查人員應根據審查與分析結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經審查同意的授信業務,審查意見應明確授信品種、金額、用途、利率、服務收費、期限、償還方式、擔保條件、授信條件等內容,并提示授信潛在風險。
 授信審查人員應對審查意見負責。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可授權授信審查人員一定的授信權,經授信調查、審查后,授信審查人員和客戶經理可在權限內決定是否予以授信,并實行雙簽制。
 第二十五條  發生影響客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時,商業銀行應及時重新進行授信審查。
    
第四章  授信審批盡職要求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建立差別化的小企業授信、授權機制。授信審批應在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權限審批授信。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明確的小企業授信審批程序。授信審批應依據程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不得用于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行業、項目和產品。
 第二十九條  對關系人申請的授信業務,授信審批人員應申請回避。
 第三十條  授信審批人員應出具審批意見。經審批同意的授信業務,審批意見應明確授信品種、金額、用途、利率、服務收費、期限、償還方式、擔保條件、授信條件等內容。
 授信審批人員應對審批意見負責。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按授信審批意見實施授信。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重新審批或變更授信。授信條件未落實或發生變更未重新審批的,商業銀行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在實施授信業務時應簽署相應的法律文件,確保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規性、有效性、可行性。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盡職要求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專門的小企業授信后管理監測制度,結合授信償還方式,實施有效的授信后管理。發生影響客戶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時,應及時形成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及本行風險管理制度,對已實施授信進行風險分類。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動態監測,及時發現授信客戶的潛在風險并進行風險預警提示,具體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后監測結果和風險狀況及時采取措施,調整風險分類結果,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對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終止授信等。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設定科學、合理的小企業壞賬容忍度;對出現逾期或欠息的授信要及時清收處置,對需用法律手段進行催收的授信,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合理的小企業不良資產核銷機制。對核銷的損失類授信要做到“賬銷、案存、權在”。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將客戶違約信息及時錄入本行信貸管理信息系統或在內部進行通報;應定期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應通過銀行同業協會和新聞媒體,對惡意逃廢銀行債務的小企業予以通報、曝光、聯合制裁。
    
第六章  授信工作盡職評價要求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評價制度。根據本行小企業授信業務發展狀況,配備相應的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授信專業知識。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須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個環節進行盡職評價,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盡職,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評價可采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
 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在評價中如發現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評價結束后應及時出具授信工作盡職評價報告。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發現的問題,應經過確認程序,責成相關授信部門或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的評價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遺漏重大信息的;
 (二)未對客戶信息資料進行核實,對異常情況未作進一步調查的;
 (三)隱瞞真實情況的,特別是隱瞞與借款人關系,或隱瞞借款人、擔保人及其業主的不良信用記錄等;
 (四)未按照規定對抵(質)押物進行實地核查的;
 (五)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權限、違反程序的;
 (六)未按照規定實施授信后管理,致使授信風險未及時防范、控制的;
 (七)發現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未及時報告,未及時進行實地調查,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八)未將客戶違約信息及時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的;
 (九)不配合授信工作盡職評價人員的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對授信盡職評價工作中發現的問題逾期不予糾正的;
 (十)其他。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授信部門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商業銀行相應的管理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在授信出現風險時,應免除授信部門和相關授信工作人員的合規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開展的對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的授信工作適用本指引。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    錄
  
 一、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及復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貸款卡、銀行開戶情況;
 (三)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身份證明及必要的信息;
 (四)能用于編制近兩年或當期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編制好的財務報表;
 (五)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報告期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一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復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合資合伙客戶或承包、租賃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授信業務由授權委托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原件);
 (十一)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于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準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二、非財務信息提示
 (一)客戶關鍵人員如經營決策人員、主要執行人員和技術人員人員的個人職業經歷、受教育背景、品行、健康狀況等;
 (二)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及其家庭其他投資、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
 (三)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家庭成員情況、家庭居住情況,婚姻狀況,家庭大致日常收入、生活開支情況;
 (四)客戶業主或主要股東個人資信情況,信貸登記咨詢系統和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客戶在工商、稅務、海關等部門的信用記錄情況;
 (五)客戶近一年的水電費或其他公用事業收費清單;
 (六)客戶近一年的設備運轉和開工率;主要生產設備的技術水平;
 (七)客戶成品倉庫的入庫、出庫情況;
 (八)客戶的納稅清單;
 (九)客戶的資產、職工人數、收入情況;
 (十)客戶近一年的現金流情況;
 (十一)客戶主要供應商和銷售商情況;
 (十二)其他情況。
 三、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客戶關鍵人員如經營決策人員、主要執行人員和技術人員失蹤或無法聯系;
 2.客戶拒絕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客戶隱瞞重要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如隱瞞資產、債務或抵(質)押品真實情況;
 4.客戶無恰當理由突然改變會計政策或核算方法以及折舊計提方式、存貨計價方式等;
 5.客戶無正當理由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6.客戶的競爭者、供應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的負面評價,以及媒體的負面報道;
 7.客戶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之間借新還舊;
 8.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客戶卷入法律糾紛;
 10.客戶有破產和解或破產重整經歷。
 (二)小企業業主及主要股東個人的風險預警信息
 1.有賭博、涉毒、嫖娼等違法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2.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或在國外開設分支機構;
 3.被公眾媒體披露的其他不端行為;
 4.社會公眾對客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個人品質、行為反映不良;
 5.客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個人納稅額大幅度下降。
 (三)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客戶在銀行的存款不斷減少或出現異常變化;
 2.對授信的長期占用;
 3.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存款情況的電話;
 6.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四)客戶管理層或關鍵技術人員變化的信號
 1.關鍵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行為異常;
 2.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主要業務頻繁變化;
 4.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以往的合作伙伴不再與其合作;
 7.不遵守授信承諾;
 8.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9.缺乏技術工人、工資不能正常發放或有勞資爭議。
 (五)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存貨異常變化;
 2.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后;
 3.主要業務發生變動;
 4.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6.水電費或其他公用事業收費的支出顯著減少。
 (六)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付息或還本拖延,經常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或再次用于抵押;
 3.客戶或其業主或其主要股東向其他企業或個人提供抵(質)押物擔保或保證;
 4.客戶主要股東向其他人轉讓或擬轉讓股權;
 5.客戶財務比率指標惡化,包括:
 (1)流動性比率如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過低;
 (2)杠桿比率如負債比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或作為長期資金使用;
 (3)保障比率如利息保障倍數過低,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4)獲利能力比率如資產收益率、資本收益率等大幅下降。
 6.應收、應付項目發生異常變化;
 7.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8.定期存款余額減少;
 9.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10.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11.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2.客戶申請無抵(質)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3.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14.客戶無形資產占比過高或者無形資產估價過高;
 15.客戶或有負債大幅增加;
 16.客戶關聯交易增多。
 (七)客戶履約能力變化信號
 1.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2.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3.客戶還款記錄不正常或未按合同還款;
 4.客戶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5.客戶弄虛作假(如偽造或涂改各種批準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6.客戶主要業務或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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