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黑名單信息管理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向公眾提供警示類信用信息,幫助人們識別信用風險,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根據國際通行法律原則與國際慣例,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黑名單信息的征集、發布、整理、查詢、加注與刪除,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黑名單信息的管理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監督的原則。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在保證黑名單信息永久保存的基礎上,允許被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真誠地修復自己的信用。
第二章 黑名單信息的來源與發布
   第四條 黑名單信息的內容與來源包括:
    1. 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公布的違法單位、違法事實信息和警示類信息;
    2. 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依法公布的違法單位、違法事實信息和警示類信息;
    3. 媒體公布的違法單位、違法事實信息和警示類信息;
    4. 依據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曝光的單位和個人及其失信違約事實 。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接收到或搜集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新聞媒體依法公開的曝光信息后,將立即對信息來源的真實性進行核實,核實后進行公布。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接收到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申請后,經審核符合《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或《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聯合曝光標準》或其它E-315:9000相關標準的,予以公布。
   第五條 獎勵。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提供有效黑名單信息的各界人士、志愿者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進行一定的物質獎勵或精神獎勵。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提供有效黑名單信息的各級國家機關及其所屬部門、社會團體、媒體、金融機構等,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在*****網(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顯著位置鳴謝。信息提供者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為其保密。
    有效黑名單信息,是指能夠直接證明曝光對象存在不誠信行為的信息材料,包括國家機關文件、行政調查結論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法院判決書、檢測結論書、 媒體的公開報道等。
第三章 黑名單信息的刪除
    第六條 被曝光單位被曝光后,可以提出曝光免責申請,符合以下免責條件之一的,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立即刪除對應黑名單信息:
    1. 有顯而易見的證據或理由證明,失信違約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引起的;
    2. 有顯而易見的證據或理由證明,該單位對失信違約事實在主觀上沒有過錯。
   第七條 黑名單信息發布后,有證據或證明材料符合下述條件之一的,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申請刪除該信息:
    1.曝光信息的證明材料被原始提供方書面確認或正式聲明不正確的;
    2.曝光信息的證明材料被法院判決或其它顯而易見的證據證明是錯誤的。
   第八條 申請刪除黑名單信息的單位應簽訂附帶315條款的《刪除黑名單信息誠信承諾書》,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如果證據是虛假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將承擔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責任。
   第九條 申請刪除黑名單信息的證明材料,除符合本標準第六條或第七條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形式條件:
    1.證據資料上應注明該證據來源方的經辦人與聯系方式,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發函、電話、傳真方式向其核對;
    2.證據資料一般為原件,原件確無法提供的,可提供證據資料的復印件,但復印件上應有單位和經辦人的公章與簽名,復制時間,并注明“與原件復印無誤”的字樣。
   第十條 申請刪除黑名單信息的單位,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有單位和經辦人的公章與簽名、復制時間,并注明“與原件復印無誤”和“僅用于E-315:9000黑名單刪除”的字樣。
   第十一條 黑名單信息刪除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單位將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附帶315條款的《刪除黑名單信息誠信承諾書》和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郵寄給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或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在所在國的聯絡機構;
    第二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收到后將立即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刪除對應黑名單信息;
    第三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證明材料用信函、電話、傳真等方式向來源方核對,核對后發現有虛假的,恢復原刪除的黑名單信息,并對相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員進行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只接受郵寄的刪除申請資料,不接受傳真、電子郵件的刪除申請。申請人是個人的,刪除申請程序參照單位的申請程序。
第四章 黑名單信息的異議加注
   
   第十二條 有證據證明黑名單信息部分失實的,或有顯而易見的理由和證據證明黑名單信息存在錯誤可能的,可以申請異議加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相關證據或理由加注到黑名單信息的下面,供公眾參考。
   第十三條 申請異議加注的單位應簽訂附帶315條款的《黑名單信息異議加注誠信承諾書》,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如果證據是虛假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將承擔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責任。
    第十四條 申請異議加注的證明材料,除符合本標準第十二條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形式條件:
    1.證據資料上應注明該證據來源方的經辦人與聯系方式,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發函、電話、傳真方式向其核對;
    2.證據資料一般為原件,原件確無法提供的,可提供證據資料的復印件,但復印件上應有單位和經辦人的公章與簽名,復制時間,并注明“與原件復印無誤”的字樣。
   第十五條 申請異議加注的單位,還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有單位和經辦人的公章與簽名、復制時間,并注明“與原件復印無誤”和“僅用于E-315:9000黑名單信息異議加注”的字樣。
   第十六條 黑名單信息異議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單位將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附帶315條款的《黑名單信息異議加注誠信承諾書》和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郵寄給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或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在所在國的聯絡機構;
    第二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收到后將立即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進行異議加注;
    第三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證明材料用信函、電話、傳真等方式向來源方核對,核對后發現有虛假的,刪除異議加注,并對相關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員進行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只接受郵寄的異議加注申請資料,不接受傳真、電子郵件的異議加注申請。申請人是個人的,異議加注申請程序參照單位的申請程序。
第五章 失信行為改正加注   
   第十七條 有證據證明被曝光的單位和個人已改正了失信行為或正在積極改正失信行為的,可以申請改正加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相關證據或理由加注到黑名單信息的下面,供公眾參考。
   第十八條 申請異議加注的單位還應簽訂附帶315條款的《黑名單失信行為改正加注誠信承諾書》,承諾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承諾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如果證據是虛假的,相關單位和個人將承擔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申請異議加注的證明材料,除符合本標準第十七條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外,還應符合以下形式條件:
    1.證據資料上應注明該證據來源方的經辦人與聯系方式,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發函、電話、傳真方式向其核對;
    2.證據資料一般為原件,原件確無法提供的,可提供證據資料的復印件,但復印件上應有單位和經辦人的公章與簽名,復制時間,并注明“與原件復印無誤”的字樣。
   第二十條 申請異議加注的單位,還應提供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上應有單位和經辦人的公章與簽名、復制時間,并注明“與原件復印無誤”和“僅用于E-315:9000黑名單信息失信行為改正加注”的字樣。
    第二十一條 黑名單信息失信行為改正加注的程序:
    第一步,申請單位將符合條件的證明材料、附帶315條款的《黑名單信息失信行為改正加注誠信承諾書》和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代碼證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郵寄給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或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在所在國的聯絡機構;
    第二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收到后將立即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進行失信行為改正加注;
    第三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證明材料用信函、電話、傳真等方式向來源方核對,核對后發現有虛假的,刪除失信行為改正加注,并對相關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經辦人員進行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只接受郵寄的失信行為改正加注申請資料,不接受傳真、電子郵件的異議加注申請。申請人是個人的,失信行為改正加注申請程序參照單位的申請程序。
第六章 信用修復加注
   第二十二條 黑名單信息信用記錄的修復加注,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不良信用記錄信用修復標準》處理。
第七章 黑名單信息的查詢與保管
   第二十三條 黑名單信息對外公開、免費查詢。但查詢單位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第二十四條 黑名單信息的保留期限為永久。
   第二十五條 黑名單信息中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對外保密,但作為查詢關鍵詞。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提供虛假的黑名單信息,將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或敲詐勒索的,屬于嚴重失信行為,扣罰信用積分1000分,并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第二十七條 在要求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刪除黑名單信息的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或有其它弄虛作假情節的,將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
   第二十八條 信用工作人員或工作機構在處理黑名單信息時,發生失誤的,處以公告批評或禁業一至五年的處分;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將被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并且被永久禁業和永久禁止會員資格。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三十二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