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考試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考試的公正和嚴格,為社會輸送合格的信用專業人員,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舉行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考試,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際信用執業資格考試的管理遵循公正、嚴格、便利、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每一考場應有兩名以上(包括兩名)國際信用執業人員負責監考,考場較大時,可另外選擇具有3A級以上信用級別的人員輔助監考。
社會知名的公正人士、人大代表(議員)、政協委員、公證員、記者、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工作人員可以憑證件與身份證,到現場遵循誠信的原則檢查考場秩序。
第五條 考試一般采用閉卷的形式,特別情況下,經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特別批準,可以采用開卷形式進行考試。開卷考試應明確攜帶的書籍和手冊,并在考場、試卷、成績上明確“開卷”的字樣,開卷考試的及格分數線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在批準開卷時確定。
第六條 試題數量過多時,參試人員可以請求延時,但延時不得超過一個小時。
第二章 考試紀律與監考要求
第七條 參試人員應遵守以下考試紀律:
1.參試人員必須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無故遲到超過十五分鐘者,不準參加該課程考試,按曠考處理。考試進行三十分鐘后,參試人員方可離開考場。
2.參試人員進入考場,必須攜帶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并將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閉卷考試不準攜帶任何書籍、手冊等資料。開卷考試只能攜帶規定的書籍和手冊。
3.參試人員應將通訊工具關閉并交監考人員保管。
4.在考試過程中,參試人員不得中途離開考場,否則按交卷處理。
5.考試過程中未經監考人員允許,不準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對試題有疑問或試卷字跡不清時,參試人員應先舉手,等待監考人員前往處理。
6.不準談話和喧嘩;
7.不準互相詢問答案、不準對答案、不準傳遞字條等資料;
8.不準抄襲資料或偷看鄰座答卷、稿紙(包括故意移動答卷讓鄰座偷看);
9.不準請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試;
10.不準涂改他人試卷姓名為己有或在自己的試卷上署他人姓名。
第八條 監考人員應:
1.于開考前宣讀本標準的考試紀律和違約責任,明確提示參試人員遵守標準和明確告知違反標準的后果;
2.應在考場向參試人員展示試題的密封條并當眾拆封,并在考試結束后共同密封試題和在密封條上簽字;
3.嚴格監督考試秩序,如實對違紀情況在《考試情況表》上進行記錄,并在《考試情況表》上簽名;
4.不得在考試前對外泄題或在考試后修改和置換試卷。
第三章 考點設置
第九條 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考試地點設置:
1.有良好的遵守標準的意識、有良好的誠信理念、有較高的執業能力、有良好的培訓水平、有良好的誠信文化的會員信用機構,可以申請設立國際信用管理員[ICA]考點。考試前應指定兩名國際執業人員擔任監考,并設置遠程視頻方式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遠程監控,遠程視頻應開麥克風,保證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能夠聽到考試情況。被批準設置考點的會員信用機構舉辦考試時,應于計劃考試時間15日前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提出申請。
2.對于當地沒有設置考試地點的地區的人員申請考試,考試地點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確定。對于10人以上(含10人)的考試申請,考試申請人員和會員信用機構均可以申請在當地設置考點,監考人員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派遣,會員信用機構應做好后勤服務。
第十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ICM]與國際注冊信用師[ICCA]考試地點設置:
1.對于10人以下的考試申請,各會員信用機構不得在當地設置考點,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直接確定考試地點。
2.對于10人以上(含10人)的考試申請,考試申請人員和各會員信用機構均可申請在當地設置考點,監考人員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派遣,會員信用機構應做好后勤服務。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參試人員違反本標準第七條2、3、4、5、6款時,由監考人員進行警告,經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參試人員違反本標準第七條7、8款時,取消考試資格一至三年,并予以公告;情節嚴重的,永久取消考試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參試人員違反本標準第七條9、10款時,永久取消考試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監考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未按規定監考的,永久取消監考資格,同時根據情節,處于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輔助監考的非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未按規定監考的,永久取消監考資格,根據情節,處于公開投訴、永久曝光、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十六條 社會人士以監督考試為名,幫助參試人員作弊或作出其它違反誠信原則的行為的,根據情節,處于公開投訴、永久曝光、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五章 附錄
第十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十九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二十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