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
第二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性質: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是由各行業誠信企業、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及各類信用從業機構、信用從業人員和信用相關機構和個人,按照自愿的原則組成的跨經濟成分、跨系統、跨行業、跨隸屬關系的自律性、非贏利性的國際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宗旨: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促進會員的合作與發展。
第四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注冊機關: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第五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議事決策機構與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行政管理機構之間相對獨立、相互監督、相互制約。
第六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榮譽職務。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業務范圍:
1. 開展學術交流與調查研究,深入理論研究與創新;
2. 促進會員之間交易、合作與資源共享,調解會員之間的爭議;
3. 調解會員與非會員之間因信用問題而發生的爭議;
4. 組織各類展會、交易會、培訓會;
5. 參與制定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工作;
6. 組織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對外的共同宣傳;
7. 指導會員單位實施信用管理,總結交流工作經驗;
8. 維護信用行業的自由公平競爭;
9. 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會員的要求,制定信用行業標準和信用行業自律標準;
10. 促進和幫助世界各發展中國家建立現代化的社會信用體系;
11. 開展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工作;
12. 辦好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刊和有關傳播媒體,積極組織信用專業著作的編撰出版,努力普及信用行業知識;
13. 圍繞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宗旨,開展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采用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團體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會員權力。
只有通過E-315 :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信用認證或信用評級或建立信用檔案的單位,才可申請成為國際信用管理師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團體會員。
第九條 擁護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章程并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在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以后,可以申請成為國際信用管理師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個人會員:
1.贊成法治與民主的人士;
或2.贊成自由與公平競爭市場經濟的人士;
或3.贊成社會公平與正義的人士。
第十條 為集廣思益、提高學術交流的質量、增加創新源泉、增加互補合作,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按以下職業比例和地域比例吸收個人會員。
(一)職業比例:
1. 五分之一的企業家或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2. 五分之一的國家機關公務人員;
3. 五分之一的專家學者;
4. 五分之一的律師、會計師、記者等自由職業者和工薪族人員;
5. 五分之一的其它社會人士。
(二)地域比例:
1. 五分之一的亞洲區人員;
2. 五分之一的歐盟區人員;
3. 五分之一的美洲區人員;
4. 五分之一的澳洲區及東歐、俄羅斯人員;
5. 五分之一的非洲區人員。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活動;
3. 獲得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會員晉升權利,對優秀會員給予晉升為理事(單位),對優秀理事給予晉升為常務理事(單位),對優秀常務理事給予晉升副會長(單位)。
6.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決議;
2. 維護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合法權益;
3. 完成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委托的工作;
4. 誠信經營,在自愿、共贏的基礎上與其他會員合作;
5. 按規定繳納會費;
6. 向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7. 從事信用業務時,遵守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的相關自律規則。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秘書長提起,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章程;
2. 有加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意愿;
3. 信用專業機構、信用科研及教學機構和其它與信用相關的機構;
4. 信用專業人員、信用研究人員和其它與信用工作相關的人士;
5. 已建立信用檔案。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本會秘書處批準;
3. 由秘書長簽發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理事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由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行使理事權力。
選舉常務理事的名額不超過20家。
第十八條 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貢獻較大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不經會員大會選舉,直接申請成為榮譽理事單位。
榮譽理事單位的申請程序:
第一步,提交理事申請書;
第二步,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步,由秘書長簽發理事會員證。
榮譽理事單位最多不超過20家。
榮譽理事單位與經選舉產生的理事享有同等權力。
第十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屆,斷續連任不受限制。
第二十條 所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決策機構,職權有:
1. 審議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規章制度和章程修訂案;
2. 監督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3.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4.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5. 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6. 決定會員和理事的會費繳納標準;
7. 監督常務理事、秘書長的選舉;
8. 經五分之四的常務理事通過,可以提起罷免秘書長,由全體會員表決,超過半數會員同意即生效;;
9. 根據秘書長的提議,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 10.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11. 制定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年度工作計劃,監督秘書處實施;
12.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13.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情況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受秘書長、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托,代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參與各類公共事務。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3.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4.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長為名譽職務,由德高望重的人士擔任,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理事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經理事會批準,可直接成為副理事長(單位)、副會長(單位),副會長和副理事長均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名譽職務,每屆任期四年。
副會長和副理事長可以列席理事會,但沒有理事表決權。
第五章 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主持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決議;
2.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3.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4. 提名會長、副會長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后,簽發任命;
5. 提名榮譽理事單位,經理事會通過后,簽發證書;
6.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7.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9.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10. 領導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各機構開展工作;
11.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2. 組織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理事、秘書長的選舉;
13.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章 監事、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 監事由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保持工作絕對獨立,無重大工作失誤不被撤銷委任。
監事一般為3人或3人以上的單數,監事長由監事輪流擔任,每次任期一年。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監事組成,由監事長主持會議,監事會的職責:
1.對秘書長與理事會之間發生爭執無法決定的事情,經任一方提請,由監事長按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宗旨和章程確定;
2.經會員單位提請,審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決議或具體工作是否違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宗旨,如果違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宗旨和章程,撤銷決議或停止具體工作。
3.接受會員單位及其他人員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工作人員的指控,并做出調查與處理。
監事會以簡單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第七章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第三十一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在一定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2. 具有誠信的理念和社會責任感;
3.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是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名譽職務,可受秘書長或理事會委托代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參與各類公共事務。會長和副會長每屆任期兩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八章 行業委員會、行業委員會主任單位
第二十五條 經一名以上的理事或三名以上同一行業會員發起,秘書長批準,可以成立行業委員會,行業委員會由該行業的理事與會員代表組成。
第二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職責:
1. 制定本行業自律規則與各類國際標準;
2.組織本行業會員的各類活動;
3.選舉與罷免行業委員會主任單位;
4.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設主任單位一個,主任單位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主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申請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副會長。主任單位決定和主持召開行業委員會會議。主任單位可以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推薦一名專職秘書,具體負責行業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專職秘書的工資由主任單位支付。
主任單位的資格為:在同行業處于重要位置或有很大的知名度和發展潛力的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也有權根據需要決定召開行業委員會會議。
第九章 專家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成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屬于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議事機構,由專家委員組成。理事會、秘書長、監事會做出重要決策應征詢專家委員會意見。
第三十條 專家委員的任職資格:
1.是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個人會員;
2.有較高學術造詣、在一定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專家、學者。
第三十一條 專家委員任期一年,可連任,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做出突出貢獻的,經理事會批準,可任終身委員。
第三十二條 專家委員的任職程序:
1.經一名專家委員推薦,經專家委員會討論通過;
2.由秘書長簽發專家委員聘任書。
第三十三條 專家委員會主任由專家委員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連任。經百分之十以上專家委員推薦的專家委員,均可參選專家委員會主任。
專家委員會由主任負責主持,按簡單多數原則進行表決。
第三十四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設信用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由秘書長、副秘書長、重要實體機構的負責人組成,信用工作委員會職責是:
1. 制定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并組織、監督實施;
2. 制定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內部誠信文化建設計劃、內容,并組織、監督實施;
3. 指導會員單位實施信用管理及誠信文化建設;
4. 接收會員等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批評、意見、建議;
5. 處理會員等各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投訴與爭議;
6. 對違反行業自律規則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處理;
7. 對非會員信用機構的違規行為和立信單位的失信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設信用標準委員會,該委員會由信用專業人員組成,信用標準委員會職責是:
1.負責E-315:9000信用標準的解釋、修訂和完善;
2.負責審核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名義或 E-315:9000 名義發布的有關信用標準、信用產品、信用服務的宣傳資料等。
第三十六條 信用管理委員會和信用標準委員會在職責范圍內做出的決議,全體會員應遵守。
第三十七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理事、常務副會長由會員擔任,會長、副會長由會員或社會人士擔任。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和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聘任的各類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理事、副理事長、會長、副會長職務。
第十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與財務公開
第三十八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保證捐贈人、會員等利益關系人能夠了解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捐贈收入、會員費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使用情況。財務公開制度包括:
1.財管管理制度對捐贈人和會員或全社會公開;
2.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全社會公開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3.財務賬冊向會員、捐贈人有條件公開。為降低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管理費用,會員和捐贈人查詢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財務賬冊需支付一定的查詢費用和資料復印、整理費用。
4.捐贈人、會員要求對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認可的化名對外公布。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個人誠信級別應在A級以上。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專職管理人員應具備國際信用執業資格,其中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應具備國際信用管理師[ICM]或國際注冊信用師[ICCA]資格。
第四十四條 對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章程修改須經五分之三的會員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