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信用信息發布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信用信息的征集與傳播,促進社會誠信,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根據國際上通行的民法精神和國際慣例,制訂本標準。
第二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為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建立信用信息發布的平臺。
第三條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為提高社會管理效率和懲罰失信行為,可依據本標準發布和管理本單位的信用信息。
第四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不對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公開發布的信用信息,對外收取費用。
第五條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每發布一條信用信息,按《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地區信用排名標準》及其它相關排名標準為其所在地區和本單位增加信用積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發布、修改和刪除
第六條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可按以下程序發布信用信息:
第一步,申請發布密碼;
第二步,指定發布人,并為發布人建立個人信用檔案;
第三步,由發布單位和發布人簽訂《誠信承諾書》;
第四步,由指定的發布人用密碼進入E-315:9000信用信息數據庫,發布信用信息。
第七條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發布的信用信息一般直接記錄到E-315:9000黑名單信用信息庫,對社會公開開放查詢。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也可以選擇將信用信息發布到E-315:9000內部信用信息庫、信用預警信息庫、公開投訴信息庫。
第八條 對于已發布的正確的信用信息,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不得修改和刪除。
發現自己發布的信用信息錯誤的, 國家機關、新聞媒體、社會團體應于15個工作日內修改和刪除。
第三章 違約責任
第九條 刪除正確信用信息或未及時修改和刪除錯誤信用信息的,對發布人、發布單位處以公開警告、永久曝光的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十二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三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