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會員知識產權備案與保護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會員知識產權,促進社會誠信度,降低交易成本,根據國際通行民法原則與慣例,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著作權、組織字號、網站域名、網站名稱、專有技術等其它由智慧積累而形成無形資產。
第三條 兩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可以依據本標準,自愿備案自己的知識產權。
第四條 兩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積極與相關國際組織、國家部門、知識產權保護專業組織及其它相關組織聯合,以更好保護會員知識產權。
第五條 兩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知識產權的備案與保護遵循客觀、自愿、合法、誠信、中立、公正、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兩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知識產權的備案與保護統一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
第二章 知識產權備案及撤銷
第七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知識產權備案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請,會員遵循誠信原則提供相關證據資料。
    第二步,形式審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對備案知識產權的合法性和重復性進行形式審查。
    第三步,公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擬備案的知識產權于網上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其他會員可以遵循誠信的原則提出合法性與重復性的異議,非會員可以遵循誠信原則提出合法性的異議。
    第四步,異議有效的,發給不予備案通知書;異議無效的,發給備案通知書。
第八條 本標準第六條所稱合法性,是指知識產權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合法注冊(如商標、專利是否有證書);是否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無法提供證據的知識產權,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均符合合法性要求。
第九條 本標準第六條所稱重復性,提指知識產權是否與其他會員已備案的知識產權重復。
第十條 會員知識產權備案以后,有確定的證據證明備案的知識產權不合法的,公告取消原備案通知書。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一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已備案的知識產權在兩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內部受保護,會員不得惡意侵占其他會員已經備案的知識產權。
發現會員侵犯其它會員已備案的知識產權的,兩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會員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同時說明侵權原因;
2.應被侵權會員的請求,對侵權原因進行調查,確定為惡意侵權的,按本標準第十五條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知識產權受到非會員的惡意侵害時,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將提供以下保護措施:
1.應會員的請求,向有關部門出具備案的證據;
2.應會員的請求,對侵權事實進行調查,然后依據調查的客觀事實對侵權人進行聯合曝光;
3.應會員的請求,協助會員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4.應會員的請求,對侵權事實進行調查,然后將調查到的客觀事實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名義發布聲明和公告。
第四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在備案申請中,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處以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十四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或非會員在備案異議中,弄虛作假的,根據情節,處以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十五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惡意侵犯其他會員的知識產權的,處以永久曝光的處罰;拒不改正侵權行為的,處于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十八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十九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