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會員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違規行為調查處理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避免錯誤地處罰會員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會員信用機構是指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中得到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授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從事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認證、信用監督、信用培訓等信用業務的團體會員,也被稱為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
本標準所稱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是指在會員信用機構或者在E-315:9000立信單位的信用部門從事信用業務的國際信用管理員[ICA]、國際信用管理師[ICM]和國際注冊信用師[ICCA]。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違規行為是指違反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的行為。
第四條 對會員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適用本標準。
第五條 對會員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理遵循公開、公正、客觀的原則。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調查
第六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接到對會員信用機構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舉報后,或者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工作中發現會員信用機構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存在違規行為的嫌疑時,應指定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組成調查組,并明確調查組組長。
調查組采用組長負責制。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對象有親屬或其它影響公正處理的關系或情節時,應申請回避。被調查對象及其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也有權提出要求調查成員回避的申請,并說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信用管理部主任決定。
第七條 被調查對象應積極配合調查組的調查,并應按調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與說明資料,否則視同存在違規行為。
第八條 與違規行為相關的其它會員信用機構與國際信用執業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組的調查,并應按調查組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與說明資料,否則應根據情節處以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的處分。
第九條 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寫出書面調查報告,然后移交給審理組。調查報告應交由被調查對象簽字,被調查對象拒絕簽字的,調查人員應注明拒絕簽字的原因。
第三章 違規行為的審理
第十一條 調查結束后,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應指定三名以上單數(含三名)工作人員組成審理組,并明確審理組組長。
審理組由組長負責召集工作,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方式。
調查組的人員不得成為審理組人員。
審理組成員與被審理對象有親屬或其它影響公正處理的關系或情節時,應申請回避。
被審理對象及其他國際信用執業人員也有權提出要求審理成員回避的申請,并說明回避的理由。是否回避,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信用管理部主任決定。
第十二條 審理組根據調查報告和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相關標準,做出《擬處理決定告知書》,并送達給被處理對象,被處理對象可以在接到《擬處理決定告知書》后7日內進行陳述、申辯。
對于調查報告中所涉及的違反本標準第八條規定的會員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審理組一并做出《擬處理決定告知書》,并送達給被處理對象,被處理對象可以在接到《擬處理決定告知書》后7日內進行陳述、申辯。
對于擬做出永久禁業的被處理對象,7日內可以要求公開聽證,審理組接到公開聽證的申請后,應將公開聽證的時間與地點于公開聽證前15日在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網站上進行公告,凡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均可參加聽證會,無惡意的社會人士也可申請參加聽證會。
聽證會由審理組負責主持,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對象于聽證會上對證據和相關事項進行質證,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對象地位完全平等。聽證會應給予調查雙方充分表達有關調查事項的自由,未在聽證會上質證的證據和相關事項不得成為審理組裁決的依據。
第十三條 審理組根據被處理對象的陳述、申辯資料、公開聽證的情況做出以下決定:
1.事實不清的,經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批準后,退回調查程序,由原調查組或新成立的調查組重新調查;
2.事實清楚的,依據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相關標準做出處理決定,交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秘書長簽字后公告。
第十四條 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一律公開,并記入黑名單。
第四章 申訴
第十五條 處理結果生效后,如果被處理對象提出充分證據證明處理結果錯誤的,可以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提出申訴。經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秘書長批準,可以進入申訴程序,申訴程序也分為調查和審理兩個程序,分別參照第二章和第三章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經過申訴程序確定原處理決定錯誤的,應立即公告撤銷原處理決定。原處理為禁業處分的,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按被禁業期間的會員信用機構和國際信用執業人員的年均收入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支出列入到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下一年度的財務計劃,補償額度較大的分年度進行列支。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調查人員或審理人員徇私舞弊的,處于永久禁業的處分。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或審理人員工作失職的,根據情節處于警告、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三年的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條  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本標準若被修訂,應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二十一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