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來源: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 
來源時間:2004年03月05日
標題內容:建材裝修企業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會員信用機構(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自律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作為信用機構自愿組成的行業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為了規范會員信用機構的執業行為,為社會提供公正、高效的信用服務,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會員信用機構,也被稱為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是指國際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中得到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授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從事信用調查、信用評價、信用認證、信用監督、信用培訓等信用業務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會員信用機構的自律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四條 會員信用機構的自律管理遵循開放、嚴格、公開、公正、謹慎的原則。
第二章 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的設立與授權
第五條 獲得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授權,成為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的條件:
1.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和社會資源;
2.已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
3.具備一定數量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
4.書面承諾遵守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的標準;
5.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必須具備國際信用執業人員資格;
6.依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信用公司及其他各類組織(注:包括經總機構授權的分支機構;經營范圍不包括信用業務的,在成為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以后應進行經營范圍的變更)。
第六條 授權程序:
1.提交E-315:9000授權書面申請書和單位簡介;
2.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審查后,符合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授權規劃的,繳納會員費、考試費等相關費用;
3.派工作人員參加信用執業人員考試(如果已有信用執業人員,可不再考試,也不用繳納考試費),具備一定數量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
4.簽訂授權合同,頒發授權證書。
 
 
第七條 授權等級、授權內容、信用執業人員具體要求見下表:
過渡期安排,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可以根據申請單位實際情況,為申請單位達到上述授權標準設定一定期限的過渡期。
第八條 獲得授權后的信用機構,應注重內部管理,在單位內部營造學習與誠信氛圍,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實施信用管理。
第三章 執業準則
第九條 會員信用機構執業時應保持中立、客觀、公正。
第十條 會員信用機構執業時應嚴格、嚴密、謹慎。
第十一條 會員信用機構執業時應誠實、信用、勤勉。
第十二條 會員信用機構執業時應廉潔,嚴禁索要或獲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條 會員信用機構之間應公平競爭,嚴格遵守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規定的價格,不得以價格戰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進行惡意競爭,降低服務質量。
第四章 信用信息庫與文檔資料
第十四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信用信息庫對所有會員信用機構開放查詢。
第十五條 會員信用機構之間應相互支持,按規定對各類信用信息進行電子備案,共享信用信息庫。
第十六條 會員信用機構在從事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授權的業務中所形成的文檔資料應完整保管,并按月、季度或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通知或相關標準的規定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備案。
第五章 品牌自律
第十七條 會員信用機構應維護E-315:9000、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品牌,不得從事短期行為,損害利益相關人的利益。
第十八條 會員信用機構可以以自己名義自主開展各類與E-315:9000無關的工作。但是,不得以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的名義、不得以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名義開展各類與E-315:9000無關的工作,經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 會員信用機構以E-315:9000國際信用機構的名義,或以國際信用管理師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應經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批準并備案。
第二十條 會員信用機構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的有關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的各類合同,應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備案。
第六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會員信用機構違反本標準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處以禁業一至五年的處罰,并予以公告;形成嚴重后果的,處以永久禁業和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會員信用機構違反本標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處以永久禁業和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會員信用機構違反本標準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和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開展對涉嫌違規的事情調查時,會員信用機構應積極配合,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資料的,處以永久禁業的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條 對會員信用機構的處罰將同時用于信用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信用從業人員。
第二十六條 對會員機構的處罰結果都應公開,涉及商業機密的,公開處罰結果時保留商業機密部分。
第二十七條 違反第五章品牌自律標準的會員信用機構,根據主觀過錯與后果,處以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和永久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三十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