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
社會團體信用認證標準 |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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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幫助各類社會團體及其它非營利性組織樹立良好信用度,提高信用管理能力,預防來自組織內外部的失信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誠信和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以下簡稱協會)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依法成立的各類社會團體及其它非營利性組織,均可依據本標準申請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社會團體信用認證。 本標準所稱社會團體是指各類學會、研究會、協會、聯合會、基金會等非政府民間組織。 本標準所稱非營利性組織是指組織的收益用于組織宗旨事業而不用于成員或舉辦者分配的各類組織。 第三條 社會團體的認證與管理遵循公正、公開、公平、獨立、中立、監督、互助、共贏、開放、自愿的原則。 第四條 協會用收入的一部分建立誠信基金,主要用于維護誠信社會團體合法權益和整體利益,誠信基金的管理參見《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誠信基金管理標準》。 第五條 《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要求》屬于本標準第三章信用管理制度要求的另一種書寫形式,與本標準第三章相關內容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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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認證程序 |
第六條 普通信用認證程序: 第一步,提出認證申請,申請單位成立認證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工作代表。 第二步,調查核實申請單位的真實性和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身份資料的真實性。 第三步,咨詢。信用執業人員為申請單位提供咨詢,幫助申請單位達到本標準第三章所述認證標準的制度建設要求。 第四步,初步評定。負責認證的信用機構和信用執業人員對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標準第三章所述認證標準進行初步評定,通過初審的,發布初審公告,為申請單位建立信用檔案,進入試運行期;未通過初審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確定下次初審時間。 第五步,試運行。試運行期一般不低于60日。 第六步,對申請單位以前年度的信用情況進行調查。調查分為申報、公示、調查三個環節,三個階段,具體如下: 1.申報。由申請單位對自己近一年的信用情況進行申報。 2.公示,對申報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將申報情況在在相關媒體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是申請單位的信用申報情況,并歡迎各界人士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提供與其信用相關的調查線索,協會嚴格為線索提供人保密。 3.調查,形成調查報告。對申報情況進行抽樣調查,對公示期內的異議進行調查核實,并寫出調查報告。 第七步,綜合信用評定。負責認證的信用機構和信用執業人員結合試運行的情況對申請單位是否符合本標準第三章所述認證標準進行綜合評定,同時評定出申請單位的信用級別。 第八步,根據綜合信用評定的結果,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1.符合條件的,發信用認證證書和信用等級證書并公告。 2.不符合條件的,發出整改意見,并確定下次綜合評定日期,需要延期公告的,延期公告。 延期公告是指不符合“申請認證前12個月無重大失信行為”的條件,但其它條件都已符合,延期到符合該條件時再頒發證書并公告。 無論申請單位是否通過認證,認證費用均不退還。 第七條 星級信用認證程序,適用《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社會團體星級信用認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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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社會團體的信用認證標準 |
第八條 申請單位真實合法,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身份資料真實。 對于普通信用認證,申請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在認證通過公告前12個月的信用狀況良好,貨幣資產等財務數據變化無異常。 對于星級信用認證,申請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作人員在認證通過公告前12個月的信用狀況良好,貨幣資產等財務數據變化無異常。 第九條 法定代表人及決策層具有誠信發展、造福社會的發展理念。 符合第十條要求,視同達到本條第一款的要求。 第十條 簽訂《誠信承諾書》,書面做出遵守法律、法規和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標準的誠信承諾。 第十一條 積極補救。社會團體因故不能履行承諾時,應積極補救,盡可能使利益關系人損失最低,爭取利益關系人的諒解與支持。 第十二條 積極配合調查。為維護全體社會團體的榮譽,對被投訴或涉嫌違約的社會團體,協會可以對失信事實是否存在進行調查,被調查社會團體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提供有關證明資料等,否則視同違規或違約。 第十三條 建立明確承諾制度。社會團體結合自身實際對利益關系人作出明確的承諾,并將承諾對外明確公示。 第十四條 建立失信風險識別與預防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預見和預防各類失信風險。 第十五條 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部門(該部門可以稱為信用委員會或信用管理委員會等),并專設一個投訴建議電話,該部門的職責一般包括: 1.接收捐贈人、會員、內部員工及社會其他人士對本單位的批評、意見、建議,并定期向秘書長或理事長或法定代表人或理事會匯報; 2.建立與完善信用管理體系,協調和管理信用管理體系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 信用管理人員或信用管理部門直接對秘書長或理事長或法定代表人或理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信用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應具備國際信用執業人員資格,并進行執業注冊與登記。 第十六條 建立外部信用管理制度、投訴建議信息快速反饋制度、危機處理制度。社會團體應向捐贈人、會員和其他利益關系人發送由協會簽署的信用監督卡,通過信用監督卡明確告知捐贈人、會員和其他利益關系人:如何投訴及解決爭議,如何提出意見和建議,社會團體失信違約后應承擔的責任。 信用監督卡的樣式由社會團體設計,報經協會批準和備案后,社會團體自行印制。 信用監督卡的發送方式應報協會批準和備案。 信用監督卡的樣式或發送方式發生變更時,應于變更前報請協會批準和備案。 信用監督卡的主要內容可以包括以下部分: ①某單位(地區)已通過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初審)認證,信用檔案查詢請登錄:www.*****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 ②如果您認為該單位(地區)有什么問題或對該單位有什么建議,請撥打該單位投訴建議電話*****; ③如果您認為該單位(地區)處理結果仍不能符合您的合法權益,有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和其它媒體上進行公開投訴;也有權按照《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的永久曝光標準》,將失信違約事實在*****網(注:組織指定信用服務平臺)和其它媒體上永久曝光。(本條具體內容根據誠信承諾書確定) ④公開投訴的程序與方法; ⑤永久曝光的程序與方法; ⑥異議處理的程序與方法; ⑦濫用公開投訴權、永久曝光權、異議權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七條 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保證捐贈人、會員等利益關系人能夠了解誠信社會團體的捐贈收入、會員費收入及其他收入的使用情況。財務公開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財管管理制度對捐贈人和會員或全社會公開; 2.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捐贈人或全社會公開捐贈財物的使用情況; 3.以年度財務報告或單個、單項財務報告的形式向會員或全社會公開會員費收支、捐贈收支等財務使用情況; 4.財務賬冊向會員、捐贈人無條件或有條件公開, 有條件公開財務賬冊的,公開條件應明確、具體且較易滿足,并應說明公開條件的原因。 5.捐贈人、會員要求對自己的姓名保密的,以其認可的化名對外公布。 第十八條 建立選舉制度,保證會員參與誠信社會團體管理的機會。選舉制度應符合以下要求: 1.社會團體的決策層成員(如:理事會成員)應由選舉產生; 2.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選舉的程序應明確和易于操作,并應公開、公平、公正 4.應定期開展決策層的換屆選舉。 第十九條 建立文件管理制度。確保信用管理體系的所有要求文件化、可操作、可查詢、可審核;確保所有文件在執行前被批準;確保已作廢的文件不被誤用;確保信用制度文件及其相關的協作文件、作業指導書科學、實用,定期或不定期地被評價與完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明確的獎懲措施;確保信用制度文件及其相關的協作文件、作業指導書充分考慮并避免道德風險;確保對文件的評價與完善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信用機構反饋。 第二十條 建立記錄管理制度,確保信用管理體系的運行記錄被及時保存。 第二十一條 積極建設誠信文化,確保信用管理體系的自覺運行。社會團體應確立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推動社會進步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并應按照已確立的核心價值觀與社會使命處理各類問題。社會團體應積極營造誠信、正直、開拓創新、學習、勇于承擔責任、相互尊重、公平競爭、機會均等、明確承諾與反饋的組織文化。 第二十二條 全體工作人員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全體工作人員的誠信級別應在B級以上(含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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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會團體的失信責任 |
第二十三條 公開投訴。社會團體失信或違約后,另一方有權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進行公開投訴。 第二十四條 永久曝光。社會團體失信或違約后,另一方有權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將失信違約事實永久曝光。社會團體被曝光后,其信用檔案和黑名單信息將被永久保存,所有記錄(除聯系方式外)都對公眾開放查詢。 第二十五條 聯合曝光。對違約或違規性質、情節嚴重的誠信社會團體,由協會聯同報紙等媒體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聯合曝光標準》聯合曝光。 第二十六條 未按規定印制和發送信用管理卡的,給予公開警告、永久曝光或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認證中,提供虛假材料的,為重大失信行為,將給予公開警告、永久曝光、聯合曝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徹底曝光。為了防止個別單位和個人通過變換機構名稱逃避信用懲罰,影響社會團體的整體信譽,所以:社會團體提供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號碼,雖然是保密的,但是如果社會團體被黑名單曝光,該部分信息將成為黑名單信息的查詢關鍵字。 第二十九條 扣罰信用積分。每被公開投訴一次扣2分,黑名單曝光一次扣360分,曝光后積極補救的扣180分,積極補救后對方沒有受實質損失的扣100分;濫用曝光權、濫用異議權、騙取信用積分或不按約定積極配合調查的以及其它嚴重的違約行為扣1000分;實施了其它違約行為的按相關標準規定扣分。 第三十條 承擔因違約和違規而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同時,協會誠信基金將支持另一方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將取消E-315:9000 社會團體信用認證稱號,并予以公告: 1.屢次發生公開投訴事件并不積極補救的; 2.一年內出現兩次黑名單曝光的; 3.發生濫用曝光權事件的; 4.發生重大失信事件,或發生在社會上引起重大影響的失信事件的; 5.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 6.不按規定繳費的。 第三十二條 責令公開道歉。失信性質或情節嚴重的,協會可責令其向利益關系人公開道歉,道歉的內容、范圍、頻次由協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社會團體的信用懲罰,將同時適用于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和有過錯的直接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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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緩沖、保留、例外與免責 |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在沒有一名專業的信用管理人員(指具有國際信用執業資格的人員)的情況下,為直接曝光緩沖期。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在直接曝光緩沖期內,社會團體沒有直接永久曝光權,也不被直接永久曝光。 第三十五條 社會團體在簽訂《誠信承諾書》時,可以對本標準的失信責任條款提出保留,但應同時提出保留時限,保留條款對應的權利將受到對等限制。 認證過程中責任條款不受保留條款的約束。 社會團體不能對全部責任條款提出保留。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在被公開投訴后,將有七日的緩沖期,七日內社會團體無異議時,公開投訴記錄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公開投訴標準》對外公開;提出異議的,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爭議信息處理標準》處理。 第三十七條 社會團體在被曝光時,將有七日的緩沖期,七日內被曝光單位未提出異議的,曝光信息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永久曝光標準》對外公開;提出異議的,按《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爭議信息處理標準》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理事單位在被公開投訴和曝光時,可以要求協會對投訴與曝光材料進行審查,協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對違約與失信事實的存在進行調查核實。 第三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被曝光單位可以向協會提出曝光延期: 1.曝光所依據的法院判決或其它文書明顯與國際通行法律原則或國際慣例不一致的; 2.有證據證明曝光材料存在虛構或其它不真實嫌疑的。 延期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期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延期過后,有證據證明曝光材料不真實或違反國際通行法律原則或國際慣例的,曝光無效,否則曝光材料公開。 第四十條 社會團體的失信違約事實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將不承擔被曝光的責任: 1.失信違約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緊急避險引起的; 2.有充分的證據或公認的理由證明,該單位對失信違約事實在主觀上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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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管理級別評定與信用級別評定 |
第四十一條 對于本標準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直接曝光緩沖期內單位,不進行信用管理級別的評定或取消已評定的信用管理級別,公示為直接曝光緩沖期內E-315:9000 認證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企業信用管理級別評定分為三個部分,三個部分按順序進行綜合為其信用管理級別。 第一部分,信用部門在單位內的所處的管理層次,主要判斷與區分信用部門的能力度。 管理層次分為三個級別,對應如下表:
級別 |
信用部門在單位內所處的管理層次 |
A |
信用部門直接對理事會負責,并定期匯報工作,信用工作簡報與建議材料定期送達到每一個理事。 |
B |
信用部門直接對法定代表人負責,并定期匯報工作,信用工作簡報與建議材料定期送達到法定代表人。 |
C |
信用部門直接對秘書長負責,并定期匯報工作,信用工作簡報與建議材料定期送達到秘書長。 |
第二部分,信用監督卡的發放范圍和發放強度,主要判斷和區分單位的誠信意愿。
該項目分為三個級別,對應如下表:
級別 |
信用監督卡的發放范圍和發放強度 |
A |
積極主動地向每一個利益關系人都發放了信用監督卡。 |
B |
積極主動地向部分利益關系人發放信用監督卡。 |
C |
對信用監督卡的發放積極主動性不高。 |
第三部分,信用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對315條款的利用程度,主要判斷和區分單位的信用管理能力和水平。
本部分也分為三個級別:
級別 |
單位信用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和對315條款的利用程度 |
A |
信用工作人員中,有兩名以上(包括兩名)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企業簽訂的每一個合同都約定315條款 |
B |
信用工作人員中,有兩名以上(包括兩名)的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只對重要的合同約定315條款。 |
C |
信用工作人員中,有一名國際信用執業人員。只對重要的合同約定315條款。 |
第四十三條 社會團體的信用級別評定,參照《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單位信用級別評定標準》執行。 |
第七章 附則 |
第四十四條 社會團體通過認證后,獎勵信用積分60分,并可申請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會員。 第四十五條 協會對社會團體是否持續符合認證標準進行年度審驗。 第四十六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 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四十七條 除協會另有承諾,社會團體獨立承擔因自己行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協會及信用機構對社會團體的商業機密保密,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并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五十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E-315]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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