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國際信用管理體系(E-315:9000)的有關規則和程序,作為評審的結果和簽訂 本協議。 |
2、本協議的簽約機構為簽署本協議的認可機構(即“簽約機構”,統稱“E-315:9000集團)。 |
3、每個簽約機構都應遵守E-315:9000的條件。 每個簽約機構均應: |
⑴ 保持與有關E-315:9000體系的符合性; |
⑵ 確保認可的所有認證機構均符合E-315:9000體系的要求。 |
4、每個簽約機構均應: |
⑴ 承認本協議其他簽約機構的認可制度與本機構的認可制度具有同樣效力。 |
⑵ 以對待本機構認可的認證機構所頒發認證證書的方式,建議并促進其他簽約機構 |
認可的認證機構在認可范圍內所頒發的認證證書得到同樣的承認。 |
5、每個簽約機構均應: |
⑴ 對其他簽約機構就本機構認可的認證機構所頒發認證證書的投訴進行調查。 |
⑵ 將本機構認可制度或即將發生的重大變更及進通知其他簽約機構。 |
⑶ 適當承擔E-315:9000集團的工作。 |
⑷ 適當參加E-315:9000集團的工作組的會議。 |
⑸ 提供信用管理員/信用管理師/注冊信用師,參與E-315:9000成員機構和申請者認可制度的評審、復 |
審和監督。 |
⑹ 與其他認可機構合作,擴展E-315:9000的范圍。 |
⑺ 按保密和職業化的方式使用所有信息。 |
6、依據有關的規則和程序,若同意接納新成員機構,則此認可機構需與E-315:9000主席簽署E-315:9000 |
協議書,然后將此新的簽約機構列入簽約機構名單。如果同某簽約機構擴大簽約的認可制度范圍,需 |
履行同樣的程序。 |
7、某個簽約機構若需退出本協議或縮減其簽約的認可制度,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均需提前三個月通過E- |
315:9000管理委員會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簽約機構。某個認可機構一旦退出協議或改變了簽約的認可 |
制度范圍,該機構的E-315:9000協議書應予作廢。必要時,簽署一張新的E-315:9000協議書。同時簽 |
約機構名單也應作相應的更 改。 |
8、本多邊承認協議文本的任何更改均需經E-315:9000全體會議的批準。 |
9、本協議的內容共由十條和一個附錄(列明各簽約機構的清單)組成。 |
10、本協議生效日期:2002年3月15日。 |